【天地网讯】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
原告:益阳资阳区百草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卉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磐安县双利合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建敏,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清波,系该公司员工 联系电话:13857942389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货款112750元。
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合同违约金及利息1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0年9月10日被告与我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要求我提供出口乌药10吨,并约定乌药价格为11元/公斤,送样两次认可后送乌药10.25吨,货到拒付货款,有过磅单,产品购销合同为证。
此后,我多次向被告素要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依法起诉,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货款及利息122750元。
此致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 2、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二份 3、电子过磅单一份 4、样品、特快邮寄单二份 5、李清波名片复印件一份
起诉人:彭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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