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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6日,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研究项目在京启动,同样在岁末年初,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研究专业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传统医药专业委员会相继在京成立。一时间,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成为热词。尽管如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今年仍然第三次携有关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议案上“两会”。在张伯礼和一些代表、委员看来,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流失和边缘化‘分分钟都在加剧’,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体系已经到了再也拖不起的地步了。
不当占有频发“伤不起”
“太多了,数不胜数。”在被记者要求举一些中医药传统知识被不当占有的例子时,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港澳台交流合作中心原主任王承德说:“中医药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贝,必须百倍珍视,浩如烟海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像经典名方、中医药理论、药物知识、药物炮制技术、诊疗技艺等等,更是我国医药产业重要的创新来源,具有巨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然而,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加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只能眼睁睁地被他人无偿地坐享成果,不当占有的情况屡屡发生。”
王承德随口举了几个例子:牛黄清心丸是我国的传统中药产品,但韩国人通过专利保护反过来抢占中国国内的牛黄清心丸剂型改进市场,并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了牛黄清心丸的改进剂型口服液及微胶囊的专利申请,这意味着未经许可在中国都不能生产和销售牛黄清心丸的微胶囊和口服液了;英法德研究人员联合对我国传统中药名方当归芦荟丸进行研究,发现其中一种成分有抗血癌作用,并就该成分申请了专利———如果我国再生产该成分就必须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更应引起注意的是,现在国外一些医药企业已在招聘我国熟悉情况的科技人员研究传统医药,而且国外对我国传统医药的利用已不再仅限于古籍文献中的古方、名方,还包括了现代中医药的研究成果。
“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娴熟的知识产权运用技巧,不付任何代价侵占别国的传统知识产权已不新鲜,而中医药领域无疑是我国传统知识被不当获得和侵占最多的一个领域,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张伯礼说。有数据显示,目前,日本在我国拥有的中药专利达505项,美国485项,韩国207项,德国165项。通过这种方式,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攫取了大量利益,仅日本津村制药公司生产的所谓汉方药,年销售额就达850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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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法空白“拖不起”
“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并不能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张伯礼解释,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顾尾不顾首”,只能对基于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这一下游部分进行保护,而作为上游部分的传统知识,即源头,没有保护方法。
据了解,世界各国传统知识保护困境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已经将保护传统知识的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设立政府间委员会,自2000年成立至今已连续召开23次会议,专门讨论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目前已初步达成共识:一是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核心原则是承认价值、促进尊重、制止不正当和不公正利用、促进公正利益分享等;二是可以在现行知识产权框架中增加披露来源和利益分享的原则。
“国际上的这种共识,符合我国的利益。但一些发达国家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单独设立国际条约,最好使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解决问题,并以要求国内首先立法为借口拖延时间。因此,保护传统知识在国际上短时期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王承德说,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建立了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来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以对抗发达国家对这些战略资源的掠夺和盗用。
1993年,美国密西西比大学医疗中心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USFIO)申请名为“在创伤治疗中姜黄的应用”的专利,并于1995年获批。但姜黄是印度已经使用千年的民族药物,该国为保护传统知识、避免授予错误专利权而设立专门机构———印度科学和产业研究理事会(CSIR),也整理了传统医药知识文献,CSIR据此向美USFIO请求再审,最终成功使其撤销了该专利,保证了印度对姜黄外治功用的知识拥有权。
印度的传统知识战略包括基础数据工程(防御性公开)、基础法律工程(防御性监控、进攻性部署)和核心专利诉讼工程几个方面,其中基础数据工程就是建立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即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相比印度,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还相对滞后,没有专门机构也没有保护名录,这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不相符。现阶段在战略性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迫在眉睫。”张伯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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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门保护制度有讲究
张伯礼建议,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为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获益分享提供保障。“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应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衔接,整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张伯礼认为,要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逐步参与区域或多边商贸及知识产权谈判,积极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将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协调起来;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我国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摸索经验,可在目前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东盟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中增加有关保护中国传统医药产品出口和当地保护的规定,从区域谈判开始摸索经验。
“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必须马上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技术体系。”张伯礼认为这个体系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回答“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国际话语权;二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规范,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立档工作,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三是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这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种保护传统知识的有效措施,是实现传统知识保护目标最为可见的方式。
“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从整体上、源头上实施保护,在此基础上积极充分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推动国际条约的建立,是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正确道路。”张伯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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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是在特定的传统惯例、特定的地理区域、特定环境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知识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认为,“传统知识”是指“传统的或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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