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4期药品质量通告(2026年第10号),7批次不合格药品中包括一家老字号品牌的乌鸡白凤丸,批号YB37006,规格每袋装6克。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出的不合格项目为一项:拟人参皂苷F11。


一、检验依据与这套方法的由来
本次检验的法定依据为《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及国家药监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BJY202102,对应不合格项目备注为"检出人参皂苷F11"。
检验依据的适用逻辑并不复杂。2025年版《中国药典》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规定,施行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流通,抽查检验以生产时执行的法定标准为依据。涉事批次按2020年版药典判定,不存在标准适用的疑问。
其实,2021年4月,国家药监局批准3项补充检验方法,其中一项就为《乌鸡白凤丸中拟人参皂苷F11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编号BJY202102。同期被点名的还有人参养荣丸和消糜栓。出台背景在一篇学术论文里写得直白:"近年来,常有西洋参掺仿人参的情况,中药制剂中人参的质控项目缺失,导致人参掺仿投料、不投料或者少投料的情况存在。"
常规的含量测定测的是总皂苷,人参与西洋参都含皂苷,测出来区分不了品种;BJY202102测的拟人参皂苷F11为西洋参所独有,这套方法正是为落到品种层面而设。
二、处方边界与药性差异
这套方法到底在查什么,还要从乌鸡白凤丸的处方本身说起。
根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记载,乌鸡白凤丸的法定处方包含乌鸡(去毛爪肠)、人参、黄芪、丹参、当归、白芍、鹿角胶等共20味药材。人参是方中承担核心补气作用的关键原料,西洋参不在法定处方组成范围内。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妇科主任医师刘昭阳教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中成药三类新药上市时,都是严格按照中成药新药的质量标准审核的,处方每味药的组成成分都是固定的,制药企业在生产新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新药的工艺路线、组成成分、质量标准等进行,不能随意自行添加、替换、更改或修订。"
拟人参皂苷F11是西洋参的专属标记物。人参、西洋参、三七三者外观接近,依靠这一成分可以作出准确区分,检出F11即表明存在西洋参。
人参在乌鸡白凤丸这副方剂中承担"大补元气"的作用,与乌鸡、黄芪、当归、白芍、鹿角胶等药配伍,走的是补气养血的路子。西洋参名字里也带个"参"字,药性却落在另一条线上:人参偏温,补的是阳气;西洋参偏凉,清补为主,入心肺肾经。一个温补,一个凉补,药性相反。方剂中的人参若混入西洋参成分,整剂药的寒热属性会发生偏移。
三、成分混入的几种可能
药性偏移是既成事实,问题随之而来:处方里没有的西洋参成分,是怎么进入到产品里的?
从生产环节看,能在成品中被检出西洋参专属成分,通常有几类路径。一是投料环节的物料混放,人参与西洋参外观相近,若在储存、称量、投料过程中未做严格物理隔离,容易发生交叉。二是入库验收环节的漏筛,如果企业未对每批次原料做专属特征成分检验,供应商提供的非标准货源就可能直接进入投料。三是上游供应端的货源问题,包括以加工下脚料、提取后药渣等物料冒充合格原料。此外,也不排除存在主观替换投料的可能。
这几类路径的性质并不相同,究竟是哪一种,需要以药监部门的调查结论为准。但无论落在哪一类上,检出处方外成分这一事实本身,已经构成不符合规定。
四、事件边界与消费者提示
对企业而言,调查仍在推进;对普通消费者而言,眼下更关心的是手里这盒药怎么处理。
截至目前,江苏省药监局仅公开通报涉事批次乌鸡白凤丸检出西洋参专属特征成分,事件尚未完成全链条调查定性。从官方通告的公开信息看,监管流程已在推进,涉事企业也启动了内部调查与整改。
批号为YB37006的乌鸡白凤丸已被要求暂停销售使用。如持有该批次产品,不宜自行判断处置,可关注药店通知或属地监管部门提示;在企业发布正式召回公告前,不建议自行退换。
购买乌鸡白凤丸等中成药,建议选择正规药店、医院渠道,并保留购药凭证。乌鸡白凤丸属于滋补类中成药,需遵从说明书或医嘱服用,不建议长期自行服用,服用前宜咨询中医师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