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海南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概览
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全国范围内执行以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璋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三)农、林、牧、渔业项目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高新技术项目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项目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8、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
(六)证券投资基金项目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九)民族自治地方减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十)加计扣除的优惠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5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按实发工资10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十二)固定资产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十三)购置环保等专用设备优惠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按投资总额10%抵免当年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二、过渡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全国范围内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实施以下过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 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三、六条}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的优惠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按原来的审批程序执行至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3、新办文化企业优惠
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审批,以后年度备案。文件执行至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
4、储备粮取得财政补贴优惠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按原来的审批程序执行至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第一条}
5、监狱劳教企业优惠
在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第一条}
6、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收入优惠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逐年审批,执行至2009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第二条}
7、科研机构转为企业优惠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到期后再延长2年的免税期。按原来的审批程序执行至到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第一、三条}
8、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优惠
国家公布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审批,以后年度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第一条}
(二)海南省内过渡期间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即2007年3月16日前在海南省内成立的企业实施以下过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税率减免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税率从15%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25%,即2008年按18%、2009年按20%、2010年按22%、2011年按24%、2012年按25%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号)第一条第一款}
2、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税收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没有享受完的继续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具体有:
(1)基础设施开发和农业开发的企业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2)生产性行业的企业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3)服务性行业的企业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服务性行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二千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第十二条第四款}
3、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南省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第二条)
4、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自行申报减免,执行至2008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及附表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8号)第二条}
(三)海南省过渡优惠政策与其他经济特区相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海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相比,更有优势。(具体见具体见海南省国家税务网查询《海南与其他经济特区、浦东新区过渡税收优惠对比表》查询)
(四)海南省过渡优惠政策与西部大开发相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及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规定, 海南过渡税收优惠政策与西部大开发相比,各具有不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98]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两个文件上。(具体见具体见海南省国家税务网《海南与西部大开发过渡税收优惠对照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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