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替别人酒后代驾是件好事,但是代驾前最好弄清楚所驾车辆是否保险齐全,不然一旦出事,代驾者恐怕就要承担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2013年2月初的一天,杨某参加饭局,禁不住朋友相劝,杨某就喝了酒,酒后杨某觉得自己不应该驾车,经杨某同意,王某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沈阳市信访大厅门前将孙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孙某向杨某、王某提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2000余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我和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某,但该车于2013年1月已经转让给杨某,只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发生当日因杨某酒后不宜驾车,由王某代驾该肇事车辆。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于2013年1月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给被告杨某,且本次事故该车辆一方负全责,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故投保义务人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000余元,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16000余元,并承担杨某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连带责任。
替别人酒后代驾是件好事,但是代驾前最好弄清楚所驾车辆是否保险齐全,不然一旦出事,代驾者恐怕就要承担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2013年2月初的一天,杨某参加饭局,禁不住朋友相劝,杨某就喝了酒,酒后杨某觉得自己不应该驾车,经杨某同意,王某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沈阳市信访大厅门前将孙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孙某向杨某、王某提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2000余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我和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某,但该车于2013年1月已经转让给杨某,只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发生当日因杨某酒后不宜驾车,由王某代驾该肇事车辆。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于2013年1月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给被告杨某,且本次事故该车辆一方负全责,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故投保义务人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000余元,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16000余元,并承担杨某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连带责任。
替别人酒后代驾是件好事,但是代驾前最好弄清楚所驾车辆是否保险齐全,不然一旦出事,代驾者恐怕就要承担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2013年2月初的一天,杨某参加饭局,禁不住朋友相劝,杨某就喝了酒,酒后杨某觉得自己不应该驾车,经杨某同意,王某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沈阳市信访大厅门前将孙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孙某向杨某、王某提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2000余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我和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某,但该车于2013年1月已经转让给杨某,只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发生当日因杨某酒后不宜驾车,由王某代驾该肇事车辆。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于2013年1月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给被告杨某,且本次事故该车辆一方负全责,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故投保义务人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000余元,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16000余元,并承担杨某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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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初的一天,杨某参加饭局,禁不住朋友相劝,杨某就喝了酒,酒后杨某觉得自己不应该驾车,经杨某同意,王某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沈阳市信访大厅门前将孙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孙某向杨某、王某提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2000余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我和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某,但该车于2013年1月已经转让给杨某,只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发生当日因杨某酒后不宜驾车,由王某代驾该肇事车辆。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于2013年1月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给被告杨某,且本次事故该车辆一方负全责,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故投保义务人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000余元,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16000余元,并承担杨某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连带责任。
替别人酒后代驾是件好事,但是代驾前最好弄清楚所驾车辆是否保险齐全,不然一旦出事,代驾者恐怕就要承担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
2013年2月初的一天,杨某参加饭局,禁不住朋友相劝,杨某就喝了酒,酒后杨某觉得自己不应该驾车,经杨某同意,王某驾车送杨某回家。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沈阳市信访大厅门前将孙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孙某向杨某、王某提出赔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62000余元,以及承担诉讼费。
合议庭成员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王某某,但该车于2013年1月已经转让给杨某,只是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事故发生当日因杨某酒后不宜驾车,由王某代驾该肇事车辆。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案件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王某某,该车于2013年1月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给被告杨某,且本次事故该车辆一方负全责,该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故投保义务人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实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一次性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5000余元,判决王某一次性赔偿孙某医疗费16000余元,并承担杨某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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