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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在银行办完业务离开时撞门摔倒,银行因未对经营场所安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中国银行赔偿袁某各项损失53238.09元。
一天,腿部残疾的袁某来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办理业务,由于当时已近下午4时,为便于结算,银行工作人员将正门关闭,并把侧门卷帘下拉部分,以阻止新客户进入,同时,工作人员开始拖洗地面。4时20分,袁某办理完业务后,准备离开银行,经过侧门时,头部撞到卷帘门滑倒摔伤,后被送医救治。经鉴定,袁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袁某向银行索赔遭拒,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银行提供服务过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12万余元。中国银行则认为,袁某因疏忽大意撞到卷帘门摔倒,与其无关,且袁某腿部有残疾,应当特别注意自身安全。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应当对经营场所安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保障义务。在袁某未办理完业务离开之前,银行即提前将正门关闭,并将侧门卷帘下拉,并对地面拖洗,造成地面湿滑,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袁某撞门滑倒受伤,应当对袁某受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注意卷帘门下拉及地面湿滑的情况,且其腿部有残疾仍穿高跟鞋行走,更应谨慎注意,故对其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定中国银行对袁某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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