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新年伊始,备受关注的中诚信托30亿元信托产品兑付危机一事,最终以投资者折息保本而暂时平息。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过程中,工商银行(3.27, 0.04, 1.24%)是否应该为此事负责,一度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虽然,在过往的同类事件中银行一直强调,自己不应该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风险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产品之所以受到投资者的认可,一方面是因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的信托产品,被投资者视为无风险的存款替代品,看重的是银行信用;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在推介产品时存在误导销售的行为。
因此,一旦出现信托产品兑付危机,银行自然脱离不了干系。事实上,在最近几起信托业的金额巨大的兑付危机中就存在着广泛的争议,究竟银行要不要负责兜底。
刚性兑付所引起的种种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针对信托业“刚性兑付”问题表示,这种业界惯例“不是政策,而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他指出,由于信托业存在着较大风险,打破刚性规则会对局部的稳定造成一些影响,这也是人们关注和需要探讨的课题。
银行仅负道义责任?
2008年,监管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件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表示,“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资金准备工作。对可能存在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这被视作“刚性兑付”成为业内普遍规则的标志性事件。
此前,当有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时,几乎是由信托公司全额兜底处理。
而最近一些兑付危机事件中,由于金额巨大且在当初的销售过程中银行起了重要推手的作用,投资者自然而然地把银行当作兜底的对象。然而,银行却强调,自己不应该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风险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因为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但商业银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2008年在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通知中也明确表示,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当向银行提供完整的信托文件,并对银行推介人员开展推介培训;银行应向合格投资者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并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提示信托投资风险自担原则。
但不可忽视的是,部分银行在推介产品时,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年初,银率网曾发布《360°银行评测报告》,调查了超过两万名受访者后,在其2013年度报告指出, 近半数消费者曾在过去一年内遭遇过银行误导, 72%的受访者遇到过不同程度的理财产品销售误导。
另外,也有业内人士表示,之前,部分信托公司在经营思路上比较激进,在项目审核上,有“银行敢销我就敢做”的思路,尤其有的项目本身就是通过银行介绍,展业、销售都不是由信托公司完成,从表面上看,信托公司只是起“通道作用”,这种思路更为明显。
“道义上信托公司和银行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仍然悬而未决。”华宝证券相关分析师表示。
“实际上,如果代销过程中,由于银行存在失职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或者无法兑付,或者以“刚性兑付”为诱饵稳定投资者,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无可厚非。”一位券商分析师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
但上述分析师也同时强调,“但兜底并非未没有底线,投资者需要有风险的鉴别能力。要打破‘刚性兑付’,整个代销的机制也必须公开透明。”
银信合作惹的祸?
信托业的增长,从2007年“新两规”颁布后开始驶入快车道。
2006年,信托资产为3361.51亿元;到了2012年底,信托业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为7.47万亿元,超过保险业,一举坐上金融业第二把交椅。
2013 年三季度信托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0万亿;而截止去年末,我国信托业67 家公司的资产规模已接近10.91万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幅高达46%。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信托公司全行业利润总额568.6亿元人民币,营业利润率高达68%。
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信托业资产规模能够实现高速增长,银信合作是其主要推动力。2010年以前,信托业资产规模的增长主要依靠银信合作的推动,从2008年底到2010年6月,银信合作规模从0.87万亿元激增至2万亿元。
对各自利益的追求,成为银行和信托“亲密关系”的粘合剂。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依靠银行资源,能够以很低的成本赚取通道费,既获得渠道资源又积累了业务资源,资产规模得以进一步扩大。
而对于银行而言,由于金融机构受监管层的严格监管,监管层对银行信贷的严格监管迫使银行另辟蹊径,以此绕开监管发放贷款,而拥有全牌照的信托公司自然成为银行最优质的合作对象。但由于之后监管部门发布“叫停令”,银信合作业务比重近两年持续下降。
“银信合作最大的创新就是规避监管”,一位银行业内人士直言,“银信合作模式越来越复杂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是为了逃避监管,一个是人为地将其复杂化。”
在年初中诚信托兑付危机出现后,中航证券表示,此类银行代售的信托类产品,实质上就是银行为了规避资本监管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再由信托公司为拟融资企业发放贷款,其实为影子银行活动。
而面对银信合作、特别是银行在推介信托产品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北京银行(7.37, 0.08, 1.10%)北辰路管辖行副行长杨珅发文表示,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关注警觉,加强审慎监管和逆周期监管,尽快制定信托销售及推介管理办法,通过加强信托公司风险资本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管理能力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强化信托公司自身约束,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升级,积极发挥金融正能量。
强化“买者自负”意识
一位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任何投资都有一定风险,信托企业考虑到自身信誉,所以这种“刚性兑付”一直没有打破,可认为这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当这种行为演变为行业不成文的规定、以及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时,谁也不希望自己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谁也不希望告诉投资者,自家的产品可能导致本金、利润都不保。而银行作为代销方,就更不愿意了。”
在中诚信托陷入30亿元兑付危机时,作为其资金托管行和推介人的工商银行明确表示,不会为中诚信托兜底,投资者寄望于银行会对信托产品进行隐性担保的愿望落空,这也不禁让外界担忧,银行此举会不会背负信任危机。
“我认为,就教育投资者了解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而言,此事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姜建清还表示,投资者应以此为戒,了解金融市场上的“投资风险”。
实际上,对于信托个人投资者的资质,监管部门要求相当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德意志银行中国董事、私人投资管理中国区总监黄凡曾对媒体表示,目前的监管状态是处于具体地盯每一个产品应不应该发的状态。他表示,不应盯着该不该发,而是盯着是否配给适当的客户。
在投资者方面,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在功能定位上,在出现兑付危机时,在强化“买者自负”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可考虑给予投资者一定损失补偿,并对系统性重要信托公司实施必要的救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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