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要把银行理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银行理财找到法治出路,除了用防火墙隔离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外,需要商业银行切实做到对广大客户投资银行理财负责
2014年7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理财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其理财业务。银监会给出的时间表是,各银行于2014年7月底前向银监会报告理财业务情况和改革规划,于2014年9月底前完成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违反该规定开展理财业务的银行,银监会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银行理财业务从作为银行业务创新的“香饽饽”,到被业内人士警示为“庞氏骗局”,再到“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怎样才能把银行理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是投资还是借贷
银行理财业务自2005年开办以来,业务发展速度一日千里。2005年银行理财业务开办前各项数据还是零,到2011年银行共发行8.91万款理财产品,2011年12月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4.59万亿元。截至2014年5月底,中国4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存在理财产品50,91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3.97万亿元。到2014年7月,仅招商银行(600036,股吧)的理财产品余额就突破1万亿元,成为首家理财产品余额过万亿元的股份制银行。
什么是银行理财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在具体运行过程中,金融市场上只见出售银行理财产品,少见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银行理财业务。
现实中,根据银行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包括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和有最低收益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非保证收益理财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发行非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的银行不承诺理财产品一定会取得正收益,有可能收益为零,不保本的产品甚至有可能收益为负。
在银行推出的每一款不同的理财产品中,都会对自己产品的特性给予介绍,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大多是对本金给予保证的。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
按照银行理财业务的明规则,银行理财业务是投资业务。但银行理财业务实际按照潜规则运行,银行理财业务大多做成了借贷业务,恰恰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避免银行理财成庞氏骗局
中国银行业协会与普华永道曾经联合发布《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50.9%的银行家认为理财产品形成的大量表外资产,可能会对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经营稳定性带来影响。
时任中国银行董事长的肖钢,更加明确地提示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肖钢于2012年10月在《中国日报》发表英文署名文章,呼吁警惕银行理财产品击鼓传花的风险。肖钢主张,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理财产品根本就是一个庞氏骗局;在一定的条件下,投资者一旦失去信心并减少他们的购买或退出理财产品,这样的击鼓传花便会停止。肖钢预测,中国的影子银行部门已经成为未来几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来源。
为什么银行理财业务有可能演变为庞氏骗局?一是因为银行将7天至一年短期限的客户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到更加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以期获得更高的收益,资金期限错配势必造成银行借新还旧或拆东墙、补西墙;二是因为银行对外投资所需承担的投资风险与向客户支付固定回报不匹配,是投资与借贷的错位或错配;三是因为销售理财产品的所得资金,被银行放在一个资金池里,再通过发新偿旧的操作手法偿还到期理财产品的收益,掩盖了理财产品的风险。一旦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跟不上支付的需求,或银行的投资收回慢于客户的支付需求,导致银行理财业务的资金链断裂,银行就会发生兑付风险。
2013年3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要求商业银行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相对应。
2014年7月1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理财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次明令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防火墙。
为了防止银行理财业务成为庞氏骗局,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经营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
如何关进法律的笼子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为防止银行理财业务成为庞氏骗局设计了双保险,规定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理财业务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5.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遗憾的是,防止银行理财业务成为庞氏骗局的双保险设计,被《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修改,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现在到了废除《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恢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权威的时候。
要把银行理财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为银行理财找到法治出路,除了用防火墙隔离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其他业务外,需要商业银行切实做到对广大客户投资银行理财负责。
首先,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其次,把过去的收益说成预期收益属于金融欺诈,应当禁止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向客户说出预期收益率。
第三,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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