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完成了第一例对制药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工作。据悉,对该企业的调查从立案到追补税款历经了5年的漫长时光,在这5年期间,该局税务人员对该企业各部门逐一进行了详尽的功能风险访谈,并多次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反复进行资料的详细分析与科学论证,最终掌握了该企业的整体业务模式和各项具体关联交易。在后期的谈判中,为了实现预期目标,税务人员灵活机动地运用各种谈判策略,经历了准备、始谈、摸底、僵持、让步和促成等6个阶段,以“独立交易”为基本原则,与企业据理力争,使企业最终承认其存在转让定价问题。在对企业各项基础数据进行详细分析的同时,税务人员结合我国制药企业的行业特性,最终确定了一套合理的特别纳税调整方案,方案涉及调整期间10年,追补税款达1.1亿元。
该企业既有内销业务也有外销业务。通过对该企业的初步功能风险分析,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的内销、外销业务分别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其中,外销业务属于按照订单生产,获得的是稳定的利润回报;内销业务承担着除研发外的全部职能,风险完全不同于外销业务。对此,税务人员要求该企业将整体的财务数据按照内、外销业务拆分开来,以此反映该企业内、外销业务真实的利润回报。
通过拆分该企业报送的内、外销业务数据,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内销业务的利润水平远远低于制药行业一般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分析了该企业利润水平较低的原因,了解到该企业70%~80%的主要原料由境外某制药有限公司提供,该企业的关联采购金额在内销业务销售实现时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关联采购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企业内销业务的获利水平。税务人员抓住此线索,结合其他资料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发现了该企业的转让定价疑点。
在最初的数次谈判中,该企业始终认为其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不存在转让定价问题,并强调是营业费用过大等其他特殊因素影响了该企业内销业务的获利水平,又提出应该参考可比企业的毛利水平而不是净利水平来判断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对于企业提出的观点,税务人员在充分调查掌握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予以了反击。税务人员参照被调查企业营业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设置了可比企业的筛选条件,结果筛选出的可比企业的利润率水平远远高于被调查企业。之后,税务人员又引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的理论并列举了大量事实,驳回了企业提出的参考毛利水平的观点。经过数十次艰难的谈判,该企业最终承认了其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由于制药行业受政府管制的特殊性,税务人员选取的可比企业均为在国内上市的制药企业,这一方面使可比企业与被调查企业拥有相同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税务人员获得可比企业更详尽的财务数据。
在可比企业的选取过程中,税务人员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上交所、深交所网站下载了国内所有上市制药企业10年的上百份年报信息,并参考多家国内网站的金融频道,逐一读取其年报,尤其关注年报中的“董事会报告”和“会计报表附注”项目。通过阅读企业年报,税务人员了解了每一潜在可比企业的总体经营情况、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构成情况、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格局等信息。
税务人员对可比企业年报信息的深入挖掘,为调整方案利用年报中披露的部分数据提供了便利。税务人员通过可比企业年报获得了化学药制造业务收入和成本,并根据化学药制造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对期间费用进行分摊,最终得到化学药制造业务的息税前利润。在此基础上,税务人员制定出了一套比以往单独利用BVD数据库更可靠的调整方案,得到了企业的认同。
由于立场不同,税企双方在制定调整方案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分歧。对于企业提出的合理的异议,税务人员认真加以考虑,并在适当的时机予以认可。企业在数十次的谈判中深深地体会到了税务机关的真诚,体会到了税务机关为了能够使税企达成一致意见所付出的最大努力。同样,企业为了最终的调整方案能够顺利实施,也付出了很多。在每次会议后,企业都及时向母公司汇报案件的最新进展,转达检查人员的具体要求,并说服母公司同意最终的调整方案。
在该企业给税务机关的回复信中提到,在与税务机关的历次会谈中,税务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分析工作,并在工作中耐心听取企业的意见,他们的工作精神、方法令人钦佩。同时,企业认为,税务机关此次的方案考虑并接受了企业之前提出的技术性改进意见,可比性分析结果的可比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求同存异是税企双方达成一致的关键,并希望在监管期与税务机关在更多方面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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