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正式挂出《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里说“正式”,指的是这一稿件其实分别在4月、6月已经两次“征求意见”,但一直在坊间流传,并未正式公开其内容,直到这一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该项政策,旨在建立一套信用评价制度,涉及药品器械耗材企业及其代理人(含代理商、雇佣员工),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这一次,我们重点谈谈这一版(我们姑且称之为公开版)的内容变化以及背后传递的信号。
公开版与前两版相比,最大的变化不是内容更加完善、逻辑更加自洽,而是内容更加精简,很多前期出现的内容在公开版中消失了,比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
信用评价体系是建立这项制度的核心,缺乏评价体系,制度将流于空谈,但前两版都有,且第二版比第一版更加完善,为何公开版反而删除了具体内容?
我们先看看前两版中关于失信行为信用评价等级的内容:
在手机上一路看下来,这个表格密密麻麻。
失信情况评定从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再到列入国家医保局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第二波版中删除此项),从涉及行为到惩戒措施,事无巨细,评价及惩戒方式几乎无死角。
对于此,在公开版第五条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中,以“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看来细化的评价内容及操作方式留给各省市医保局进行“探索”,而非进行统一的规定。除了将此项工作交由地方医保局来完成外,“探索”的意义至少有两层:一是不再强制规定评级方式及出台的时间进度;二是各地拥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可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如何设计该体系。
从一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来看,国家层面的文件一般不宜过细,否则会忽视了各地不同情况,具体执法会存在问题。毕竟,这一制度涉及的集采、挂网、备案采购等招采行为都在各省市完成,交由各地医保局或招采部门来实施更为恰当。
今年以来,药企层面的舆情形势不容忽视,尽管医药行业的负面报道隔三差五年年有,不足为奇,但今年以来还是有些不一样的地方。各大正规媒体、甚至中央媒体、中纪委,对某家国内大型上市药企多年前的涉案行为一直穷追猛打式地报道,该舆情也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并对该企业进行质询。
77家药企接受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的穿透式检查一直未公布结果,反而是各地税局频频公布医药企业涉税案件。
而另一方面,针对医疗腐败的规定和政策正加紧出台,近期至少包括以下五大文件:
《2020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医保局)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家卫健委等6部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卫健委)
综合上述政策,我们认为:
1、建立全链条管理的政策监管体系,上下游各环节,包括生产企业、流通、医疗机构、医生、医药代表,牢牢锁定责任人;
2、MAH/生产企业是链条上第一责任人,需要为自己及委托人(代理商、员工)的行为负责。(工业是重资产,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3、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捐赠、药事管理等项目,都在进行或逐渐完善各项监管,擦边球和灰色地带的存在空间越来越小(监管层什么都懂,越来越细)
4、所有与公立医疗机构有业务往来的机构或个人,都应该建立健全合规内控体系以应对未来的变化(还认为合规是一句口号的企业和个人该退场了)
5、“点对点”的营销方式应逐渐变为符合临床需求的项目制过渡(营销层面的方式、模式改变)
6、药企应从单一药品供应商身份转变为医疗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过渡(战略层面的角色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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