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制定中医药条例,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与产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山东实际,注重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细化、延伸、补充,既体现山东特色,又融入了时代精神。《条例》共9章75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药产业促进、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中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中的作用。
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以及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医疗联合体都将得到鼓励和支持。《条例》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医疗联合体内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人员交流、教学查房、科研和项目协作、互联网远程协作等方式,提升综合医疗水平和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同时,《条例》还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
此外,《条例》规范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标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和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布局,举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中医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医药人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记者注意到,《条例》强调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的规范设置。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规范设置中医药科室、中医病床,配备中药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或者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推广疗效独特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条例》注重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中药管理、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卫生健康服务全过程体现中医药的特点和规律,强调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康复中的作用,注重保护传统工艺,创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
《条例》规定,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注重体现中医药特点,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创新和推广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药诊疗技术。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和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服务能力。
《条例》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传染病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建立中西医会诊制度,将中医纳入多学科诊疗体系,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和临床协作,促进中西医深度融合发展。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取得程序以及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条件也得以明确。《条例》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乡村医生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中医药知识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培育齐鲁道地中药品牌
“针对我省中医药发展‘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条例》从优质种质资源和道地中药材资源保护、中药标准和规范制定、中药材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入手,细化有关制度设计,提升我省中药材质量和品牌建设水平。”王仲泉说。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资源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应当组织制定中药材资源和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齐鲁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道地中药材认定与等级评价体系,培育以道地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齐鲁中药品牌。
《条例》鼓励通过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方式,培育和保护齐鲁中药材知名品牌。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工和生产中药饮片、中成药,不得使用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掺杂使假、染色增重,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药质量管理,健全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推动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推动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中医药产业发展方面专设一章,从种植养殖、新药研发、产业延伸等方面进行规范,并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经费、融资、人才、医保等保障措施。
推动中医药人才的传承与创新
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方面,《条例》一方面规定了以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和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一方面通过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的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机制,明确齐鲁中医名家经典的收集整理工作,建设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名中医药专家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选、公布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对齐鲁名中医药专家,应当优先推荐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评选人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经典名方、验方、秘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以及工艺的收集、整理、利用工作,制定齐鲁中医药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目录;属于濒临消失的,可以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中医药文献、验方、秘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设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推动名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的传承。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条例》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中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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