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医疗用毒性药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属特殊管理药品。毒性中药品种为国务院发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1988年12月27日)中规定的品种,共28种。毒性中药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2007年3月23日施行)及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施行)中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有关调剂的具体要求如下:
1.医疗机构调配毒性中药,凭执业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药品零售单位调配毒性中药,凭盖有执业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2.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剂量准确,按医嘱注明的要求调配,并由调配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为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需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3.科研、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中药,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具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28种毒性中药品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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