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红太阳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兰某,大方医药公司业务员。2017年,文某与兰某共同商议,以红太阳饮片公司、大方医药公司名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兰某提供成品中药饮片及包装袋,包装袋冠与饮片厂公司名义。由文某组织人员在其任职的红太阳饮片公司未经GMP认证的车间内违规生产中药饮片,并将成品以大方公司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直至2018年9月被查获。经鉴定,二人违规生产的中药饮片价值共计620万元。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违规生产的中药饮片应依法认定为假药。
案发后,文某及兰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进入司法追责程序。二人经过法院审理,文某及兰某分别被认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被处罚金人民币620万元。并判处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了本案相关的法律关系:
首先,关于假药的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假药?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同时列举了6种被认定为假药的情形。具体包括: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其次,兰某及文某为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制的行为,是生产、销售被认定为假药的违法行为。中药饮片是一类药品,其生产、销售也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不管是批文管理还是报备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如果在生产、销售环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的,也会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根据药品生产的有关法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中药饮片生产GMP认证,并在符合GMP的条件下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获得批准生产的品种,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面向市场销售。
本案中,文某任职的红太阳饮片公司没有在通过GMP认证的车间生产,违反药品生产管理规定,所生产的中药饮片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
而且,其并未进行完整的生产过程,而是采购来源不正规的违规制成品进行分装后假冒是其公司的正规产品,这也是药品生产管理不允许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生产、销售了假药的,就构成犯罪。文某及兰某在药品生产,销售的几个环节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其违规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被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故二人共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最后,兰某及文某为何各被处于620万元的巨额罚款?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假药金额的2倍以上。
并处罚金的立法意义,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使犯罪人对犯罪行为既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也同时付出经济损失代价的双重后果。对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动机是谋取高额利润而言,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如果是为“钱”而去。为“钱”而犯罪,结果很可能是付出“钱”的代价。
本案中,文某及兰某二人违规生产的中药饮片价值共计620万元。因文某及兰某被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在罚金处理上,法官正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两人各自承担620万元,两人的罚金额是其所生产、销售中药饮片价值金额的2倍。也即适用了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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