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8日,安徽药监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书,安徽臻善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34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臻善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皖药监药处罚〔2024〕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 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标示为安徽臻善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款冬花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名称: 安徽臻善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蜜款冬花案
处罚内容:
没收不合格蜜款冬花290kg;
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陆佰玖拾元(8690元);
罚款叁拾肆万零玖佰伍拾壹元(340951元);
以上内容转载自“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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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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