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08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款。具体内容如下:
四川省中兴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07月08日,当事人生产、销售苍术(批号191001)28.50Kg,销售金额3680.32元。经监督抽验,“含苍素C13H10O不0.02%(不符合规定)得少于0.30%,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劣药。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3680.32元并处罚款5520.48元(合计罚没9200.80元)。
四川瑜虎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6月29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山银花(批号190601)5Kg,从2019年8月至11月分两笔共销售2Kg,销售金额243元,剩余成品3Kg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612元。经监督抽验,本品【性状】项、【检查】项、【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规定,属劣药。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山银花(190601)实物3Kg;三、没收违法所得243元并处罚款918元(合计罚没11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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