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店长离职,效期药的赔偿,竟赔掉了自己一个月的工资。
近期一家兄弟门店闭店了,店面不大,日均销售额3500左右,房租高加上管理不善,成了严重亏损店。闭店盘点时,发现该门店三个月内的近效期金额竟高达3万块钱。最终这些金额公司承担了一部分,余下部分由店长及员工按照比例赔偿。赔偿“巨额”近效期后,员工心中很不满,不久后都陆续离职。
近效期永远是门店的“痛点”,门店员工离职率高,效期药赔偿占一定原因。近效期管理的好与坏,也能直接反映出公司管理能力及制度问题。
近效期药让员工买单,是当下不少药店的管理常态,行业内一线员工也因此怨声载道。
很多人疑惑,过期药让员工赔不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药店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及时下架过期药品,并加强员工培训,确保药品管理规范。
药店作为药品的销售方,有责任妥善管理药品,避免过期。因此如果有过期药品,应按法规要求处理,不得转嫁给员工。
但这并不代表对于“过期药”的处理,员工没有一丁点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根据“过期药”产生原因,决定责任
①药店商品被公司强行铺货。被商品部强行下货到药店,结果商品出现滞销退不了,并且在过期前向总部上报过,仍然处理不了,出现损失应由商品部或营运部负责解决或赔偿,而不是一线店长与员工来承担。
②公司自动补货系统。大中型连锁药店会有自动补货系统,为了节约商品管理,系统把商品设定最高值与最低值,当商品库存量低于一定指标时,自动生成配送单,且补货数量在区间内无法修改。比如自有品牌,补货系统强制补货,门店最低库存量不得少于三个或五个。最终导致商品滞销过期,理应由公司承担。
③活动型商品滞销。公司搞合作做促销,一下采购大量厂家产品,但活动效果并不好,造成商品积压,并且公司也享受了供应商的福利。商品出现滞销或损失责任,门店不需要承担,应由采购部/运营部负责。
如果员工在药品销售环节中存在失误或疏忽,导致药品过期或损毁,药店可以向员工索赔,但员工应仅为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全额赔偿损失。
比如员工对自己负责区域管理缺失,往往日期好的药品先卖了,效期差的摆放在后面,违背了“先进先出”原则;批号维护缺失,实货与电脑批号不一致,导致效期药没有及时发现,发现时已经过期;近效期品种没有重点关注,销售时只盯着单一品种卖。以上情况导致的过期商品,应由店长与该区域负责人按进货价赔偿。
药店的商品管理出现损失,需要员工负责的,勇于承担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问题,也不要做背锅侠。
一线员工主要责任是销售与服务,员工没有管理权与资源支配权,商品管理出现问题了,全由员工赔偿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有药店不考虑实际原因,一刀切要求员工全额赔偿过期药品,员工可以拒绝,并可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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