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9日,江苏省药监局公开征求《江苏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可增加生产企业检查频次的情形”、“无需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优先安排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情形”等内容。其中,无需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6种情形:第三十八条:为提高行政效能,简化程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由持有人进行年度报告,由属地检查分局进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无需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一)已批准再注册药品恢复生产,该品种所在生产线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
(二)持有人发生变更的,转让的品种涉及生产线已有品种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车间或生产线,生产设施设备变更、局部功能间调整或改建扩建部分车间,不属于本程序第八条第一款情形的;
(四)相应剂型(车间/生产线)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增加同剂型药品的;
(五)境外生产的片剂、胶囊剂,需要在境内进行药品内包装的,涉及的生产车间/生产线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六)境外生产药品仅在境内进行贴签、装盒等外包装生产的,有生产车间/生产线(不限剂型)已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优先安排检查的5种情形:
第三十九条为鼓励创新,促进药品尽早惠及病患或因紧急用药需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安排药品GMP符合性检查:
(一)创新药、应急审批药品、罕见病用药、儿童用药等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集采中选药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三)列入短缺药品供应名单品种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四)公共卫生防疫用药品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
(五)其他可优先安排检查的情形。
为规范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管理程序(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9月18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lixt@da.js.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GMP管理程序意见反馈”。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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