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某制药公司老板张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发票金额达数百万元……日前,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涉税案: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邓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回放
收购中药材是假,虚开发票是真
法院审理查明,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制药公司)住所地位于平武县龙安镇大坪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4月12日,公司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年5月至9月在平武县国家税务局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2012年5月至8月,张某某为抵扣销项增值税税款,虚构了收购中药材的事实后,以该制药公司名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33份,发票金额共计2876433.02元,虚假抵扣增值税款373936.29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补缴了全部虚假抵扣税款及滞纳金。
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制药公司与四川某公司某经营部无实际中药材交易,为与某经营部有实际交易的个体工商户被告人王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发票金额177322.13元,价税合计200374元。
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制药公司与四川某公司无实际中药材购销的情况下,应某公司中药经营部负责人邓某某的要求,以制药公司名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发票金额863430.24元,价税合计975676.20元。
2012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个体工商户冯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甲为顺利完成中药材交易,三人协商由张某某的制药公司和被告人冯某某共同供货给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以其所在的制药公司名义统一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包含此前被告人冯某某单独卖给某公司的货物,被告人冯某某支付其与某公司交易价税合计2.5%的开票费给被告人张某某。
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开具了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为被告人冯某某虚开发票金额804576.11元,税额104594.89元。该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
■法院判决
五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虚开数额巨大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邓某某、冯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漏罪,应依法撤销其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5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均可酌定从轻外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王隆 夏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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