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豫联席办〔2008〕19号
各省辖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医疗机构,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透明、有序、规范、廉洁的药品采购申(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章 申(投)诉的范围
第三条 申(投)诉范围:
(一) 对投标的药品质量层次、中标价格等方面存在异议、疑问的;
(二)在采购周期内,对中标药品价格调整有异议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医疗机构采购中标药品行为有异议的;
(四) 医疗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行为有异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不予受 理:
(一)申(投)诉事项不明确或申(投)诉理由不合理、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申(投)诉范围的;
(三)对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进行处理并回复,申(投)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明材料的。
第三章 申(投)诉的递交和受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投)诉时,申(投)诉人应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授权书,按授权书明确的具体事项,向各级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提交申(投)诉材料,同时提交一份申(投)诉材料电子文档。申(投)诉材料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申(投)诉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申(投)诉品种、剂型、规格、包装以及申(投)诉理由、目的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并逐页加盖生产、经营企业公章。
第六条 医疗机构的申(投)诉按照属地及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医疗机构将申(投)诉材料报各省辖市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各省辖市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申(投)诉,超出职责范围的报省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
第七条 医药采购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投)诉时,按照有关规定对递交的材料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投)诉范围的,按顺序登记编号,填写两联回执单(申(投)诉企业、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各执一联),对已经进行过处理及回复的,在电子文档上批注原申(投)诉编号;对不符合申(投)诉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作好登记。
第四章 申(投)诉的处理
第八条 按照“集中受理,归口处理”的原则,各级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均应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申(投)诉受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具体处理。
第九条 各级医药采购管理服务机构应指定专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投)诉处理结果书面或电话回复申(投)诉人,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投诉人的权益维护
第十条 保护投诉人正当投诉的权益。从事申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要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对投诉内容严格限制知情范围,不得向投诉对象通风报信。
第十一条 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材料及投诉的内容列入密件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单位、被投诉人。如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的,应摘要转交。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本着事实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申(投)诉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申(投)诉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歪曲事实、恶意投诉的,一经查实,投诉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若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则取消该企业在河南省中标品种本年度中标资格;若为医疗机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投)诉处理人要严格执行申诉管理的程序和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接受和处理医疗机构及企业的申(投)诉。
(一)对因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工作中接受宴请、推诿拖拉,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调离申(投)诉处理岗位。
(三)对收受、索要企业钱物,弄虚作假,泄露申(投)诉人商业机密为企业谋利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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