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从淘宝三天销售一亿元,到五年后规模上万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吸引越来越多业内人的关注和畅想。不过,这个正风生水起的全新领域带给保险公司的变化,远远不止在销售渠道这一个方面。
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更多地从获客方式、产品设计、服务体系设计以及风险防控四个方面考虑应变策略。单是在风控环节,保险公司就面临不小的压力。同时出于防止给潜在诈骗者更多提示,多数险企有苦难言。
未来,对互联网保险的风控监管方向将不可避免地从“管卖家”向“管买家”转变,网上投保的买家风险,近来已经有所体现。
防客户欺诈
保险业还要多了解
“最近,业内对保险欺诈话题谈得非常多,尤其是今年以来,已经有很多客户欺诈的案例。”近日,某大型寿险公司创新事业部高管在互联网保险论坛上道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面临的最新问题。
目前互联网业务在险企(尤其是寿险公司)所有渠道业务中的占比仍极低。同业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42家寿险公司网销业务保费收入6.6亿元,仅占这42家险企全部保费规模的0.25%。
但近两年来,互联网成为保险业不能避开的元素,无论是借助现有网络平台还是另建电商平台,业内都在通过自身探索来挖掘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潜力。
某寿险公司对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做的调查显示,未来十个保险客户中,会有五个客户选择网上投保。就是在消费理念这样的转变趋势下,上述高管分析,互联网将在获客方式、产品设计、服务体系设计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影响到保险公司。其中,风控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将从此前的“管卖家”变为“管买家”。
“保险公司作为产品卖家唯恐出一点差错,甚至每一个网页从产品部、到风控部、再到法律部门都会审核,通过之后才会上线,因此来自卖家的风险已经很小。”上述高管称,到互联网时代,卖家的信息已高度透明,保险公司没有办法再去销售误导,反而是作为客户的买家的风险在逐渐显露。
“客户保险欺诈最近在业内被谈得非常多,尤其是今年以来,已经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欺诈行为出现得非常频繁。”该高管举了一个例子,有客户在多家公司同时买保额上千万元的保险,之后自己开车到水库里最终身故,根本不好确定是自杀还是其他原因。“类似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所处地位就很被动。”
此外,尽管如今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已经越来越高,但是“智慧在网民间”,收付环节的客户欺诈行为也时有发生。“我们发现不时有客户盗刷信用卡退款的行为,还有用别人的信用卡支付给自己投保后,再去变信用卡再去撤单把钱退出来的情况。”
不过,最让保险公司头疼的还不是上述两种客户行为,“客户逆选择是我们尤其担忧的风险。”上述高管称。由于家族病史等原因,很多觉得自己患病几率高的客户会通过互联网主动来买重疾险等健康保险,类似的逆选择行为让保险公司的核赔部很是头疼。“尤其是在互联网业务起步阶段,逆选择的确是要求保险公司更为关注和花更多力气解决的。”
“客户的欺诈案例这两年来我们每年都会碰到,发现几乎每次的作案方式都不同,非常值得关注。”上述高管称。不过,就案例的更多细节,保险公司更多保持缄默,不希望公开。“具体如何操作的,对优质客户无益,但却能给潜在诈骗者更多提示。”
呼吁监管带头
逐渐关注买家信用
对于上述频现的客户欺诈行为,业内公认到达一定规模的客户数量可以抵御逆选择风险,目前需要保险业做的是不断地了解新的诈骗方式,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
最基本的,保险公司不断地完善网上投保流程的风控体系,包括投保的告知、核保、签名、支付等各个阶段。对于恶意欺诈的客户如何管控与防范?“一定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行业能做到的,需要监管部门领导行业一起行动,建立安全体系。”上述高管认为。
此前,保险监管部门更多地关注来自卖家的风险。2011年4月,为了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后者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后,保监会又于2012年5月下发《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提醒广大公众在通过互联网站购买保险产品前,仔细甄别,避免上当。
另据保监会中介部监管二处处长龙翔7月份透露,保监会正在制定《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该《办法》将对业内关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诸多问题在政策上给予规范。
“我们呼吁监管部门领导保险行业,建立更多关注买家信用体系的机制,并为防止买家欺骗行为做一些努力。”上述高管表示。
本周二,保监会还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从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大类保险案件中考核各保监局。其中,业外案件指仅由保险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涉嫌保险欺诈、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保险业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这意味着,个人涉嫌保险欺诈的案件将被列入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内容,这或许成为弥补对个人保险欺诈监管空白的第一步。该《办法》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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