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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晚,超强台风“天兔”登陆广东汕尾,造成广东922多万人受灾,粤东地区受灾严重。广东省民政厅数据显示,直接经济损失已超过32亿元。每次灾难后,对建立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呼吁就会愈加强烈。
9月18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透露,保监会已于近期同意深圳、云南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开展巨灾保险。云南以地震保险为主,主要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深圳是应对台风、洪水等巨大灾害,通过综合巨灾险为居民提供人身财产保障。目前,两地正在研究各自巨灾保险体系的具体方案。
巨灾保险酝酿近十年,终于取得实质进展。巨灾保险是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目前,灾害一旦发生,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均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助及社会捐助,保险公司赔付比例小,风险覆盖面窄。
“国外保险机构对大型灾害承担的赔付率约在35%-40%,中国还不到3%,这个问题非常严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此前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指出,政府全面承担灾害损失不可持续,财政救助资金相对灾害损失是杯水车薪,要促进保险业成为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支柱。
然而,国内保险公司对巨大灾害的赔付能力有限,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不是仅加大保险机构的参与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从立法、启动到实施,都需要政府积极推动。政府与市场结合的模式是未来发展趋势。
“巨灾保险体系建设应是多层次,包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风险准备金、政府应急机制四重保障,才能较好覆盖损失、分散风险。”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培育表示。
四重保障
云南、深圳两地的试点方案虽未出台,不过,李培育认为,参照国际经验和国内农业保险的经验,巨灾保险体系从结构上需要建立上述四重保障,再谈具体的保障措施。
打头阵的是各直接保险公司。英国的巨灾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不参与其中。然而中国的情况不同,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且风险分散不足,商业保险公司对巨灾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经营巨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尤其是财险公司近年来普遍亏损,没有政府力量推动,保险公司不会主动经营巨灾险。”一位财险公司的人士表示。
为此,多名保险业专家、学者建议,可参照现行的农业保险推行方法,由保费和政府财政补贴共同支撑保障资金,还可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
庹国柱指出,一般的企业财险虽可附加地震风险保障,但费率高且赔偿金额较少;家庭财险和机动车险一般把地震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因此,民众倾向于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不愿购买保险。“因此,需要政府的参与或引导。立法先行,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国家如新西兰甚至采取强制投保的政策。”
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再保险分散大灾风险。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春雷指出,目前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还未建立,巨灾保障难以获得持续稳定的支持,应该建立一个再保险体系,包括再保险共同体,通过再保险共同体平台进行二次风险分散。
“再保险体系在很多国家是在政府强制或半强制政策下实施的,相比第一个层次的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参与不一定完全市场化,因为再保险要起到平衡、稳定的作用。”李培育指出。
李培育认为,第三个层次的巨灾风险保障来自大灾风险准备金。在各地区甚至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池子”,通过资金逐年滚存,来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在农业保险的试点实施过程中,国内少数几个地区如江苏、浙江等地建立了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这些准备金“池子”由当地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费所提取,也有部分当地政府的农险补贴。
业内人士建议,巨灾保险体系可参照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建立“池子”,同样需要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国外面积较小的国家,只需一个全国性的风险准备金‘池子’,但中国地域辽阔,不仅每个地区需要一个单独的‘池子’,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也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池子’,以便在各个地区进行风险调剂。”不止一位业内人士如此建议。
最后一层保障才是政府建立的应急机制。通过前三层的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最后由政府兜底的部分已不多。
项俊波指出,中国目前巨大灾难由政府承担无限责任,没有发挥好保险、再保险的作用,民众也习惯了一发生灾害就去找政府,而不是去找商业组织。
以2008年汶川地震为例,社会总经济损失约8451亿元,政府救助资金2600多亿元,约占总经济损失的26%,各类捐款近160亿元,约占1.6%,保险赔款为18.06亿元,仅占0.2%左右。
十年探索
早在1993年,当时的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曾经下发文件,将破坏性地震列入了财产保险责任,但是这一规定于1996年被取消。
“因为地震、飓风这样的大型灾难所引起的赔付对保险公司来说负担过重,甚至可能引起破产。美国发生过一次飓风就导致十几家保险公司倒闭的情况,中国的保险公司认为要规避地震等巨灾风险,将其放在免责条款里。”上述财产险公司人士介绍。
2000年前后,保监会批准设立了地震附加险,但规定地震险只作为企业财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并发布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的指导意见。此时,因民众的巨灾保险意识较弱,销售困难,多数财险公司未开办地震附加险业务,开办的也不主动推荐。
2003年、2004年,自然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业界和管理层也意识到国内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不可缺失,保监会牵头开始启动对巨灾保险的研究。2005年之后,保险公司开展地震险业务不受限制。
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对建设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引起了中央的重视。“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均开展了课题研究,当时这个课题由保监会牵头,2010年9月向国务院上报了一份巨灾保险方案。”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说,但灾害过后,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随之息声。
其间,随着农业保险的推进,农业大灾保险有所进展。如广东、浙江等地大部分农房都投了飓风险,由台风、飓风引起的农房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理赔。
董波指出,中国近年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除地震外的保障,比如浙江、广东等,基本涵盖绝大部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房屋倒塌或损毁。
双重障碍
项俊波此前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保监会2013年下半年的监管工作重点之一就是要推进巨灾保险试点推行。
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为何进展缓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巨灾保险体系较为复杂,不仅依靠保险公司,还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多层次市场主体的合作,“还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一个环节上遇到障碍,整体就受阻了”。
另外在技术上,虽然多家财险公司已从国外引进了巨灾模型,但结合中国灾害的具体情况,从数据采集到参数设定,还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产品开发、设计、定价等方面遇到了困难。
“目前,我们正在完善中国的巨灾数据,加强对地震、风灾的基础研究,建立自己的巨灾模型。”和春雷表示。
随着金融工具应用环境的不断完善,保险公司有望利用资本市场分散金融风险。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保险业务执行官李源祥称,按国外经验,保险公司可发行巨灾债券,将风险转为巨灾债券,在满足机构投资人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实现风险转移。
据统计,全球巨灾债券存量从2002年的28亿美元,增长到2012年的160亿美元,十年增长4.7倍,占巨灾再保险保费收入的40%。与之相比,2002至2012年全球再保险保费收入仅增不足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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