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猝死”在保险理赔领域一直是个“灰色”地带,双方因赔偿问题的纠纷时常发生,这一问题终于得以化解。11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家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责任免除精简至7项,“猝死”被明确列入除外责任中,将不再获得赔偿。
责任免除被精简为7项
据悉,2014年1月1日将实行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在“示范条款”中引入了人身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对意外伤害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按新的伤残标准的伤残项目来进行评定,并按照伤残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在“责任免除”一栏,《征求意见稿》将除外责任精简为7项,具体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猝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不过,许多保险公司意外险除外责任中经常提到的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自杀;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项目等则不在《征求意见稿》的责任免除项目中,无证驾车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也未被提及。多家保险公司人员均表示,即便“无证驾车”未被明确列入除外责任,但因为此种行为已经违法,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就此进行赔付。
明确将“猝死”列入除外责任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意外伤害”和“猝死”的定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则被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明,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意外险产品对于“猝死”是不予以赔付的。不过,一些意外险产品并未在责任免除的条款中明确标注出“猝死”属于除外责任,因而也时常产生因“猝死”而导致的纠纷。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有利于今后避免此类纠纷。
信息时报记者查询后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在除外责任中有明确标注“猝死”,而一些则没有。如平安保险的一年期综合意外险产品在责任免除中就明确标注“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属于除外责任。而泰康人寿、中国人寿的意外险产品中则没有在条款中注明。
意外险产品基本上是一年期的,对于新老产品如何划分,至今还没有一个更清晰的解释,信息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多数公司表示如果当初赔付条款中有猝死一栏,暂时还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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