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根据《关于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有关处理决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61号)和《关于肌注用鱼腥草注射液等注射剂恢复使用申报资料和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6〕474号)有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昆明兴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宜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焦作市康华药业有限公司、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恢复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对生产情况和条件进行了现场核查,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结果符合恢复鱼腥草注射液肌内注射使用的相关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恢复上述企业鱼腥草注射液(2ml)肌内注射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上述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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