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市场上,理财产品种类繁多,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来选啊,我一般都选择风险等级比较低的理财产品。因为风险等级低,意味着该款理财产品风险就低。”具有多年理财“经验”的李女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是不是真的如李女士所说,风险等级越低,理财产品的实际风险就低呢?银行是如何评定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依据是什么?
对此,银率网理财分析师殷燕敏认为,由于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都是发行银行自己评定的,且没有银行对外公开披露其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评定方法,因此可能会出现不同银行同一类型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不同,投资者始终处于雾里看花的状态。
发行银行自行评定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近期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报告从发行产品风险等级的角度,统计结果得出中低风险等级产品的募集金额最大。2014年上半年发行的一般个人客户产品中,风险等级为三级(中)(含)以下的产品募集金额占比高达99.79%,这体现出个人投资者对中低风险理财产品的偏好。
据殷燕敏介绍,目前多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五级,少量银行(如交通银行、哈尔滨银行、西安银行以及江苏银行等)风险等级为六个等级,均由银行内部评定。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工商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发现,工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五级,分别为PR1级、PR2级、PR3级、PR4级和PR5级,并声明“本评级为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既然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是由银行内部评定的,那么,各大银行理财产品的评级依据是什么?银监会或者行业内是否有具体的评级标准呢?
某国有银行的客户经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确实是由银行自己评定的,具体评定依据是什么,我也不太清楚。”
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名目繁多、数量庞大,银行系统以及其他理财机构对理财产品的认知不同,各自评定的风险级别也不一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银行之间并没有完善的、统一的评级标准,从而导致民众对银行理财产品的真实风险知之甚少。”
殷燕敏表示,目前,并没有银行对外公开披露其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评价方法,仅部分银行对其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释义在说明书中有所披露。
“不过,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评级,在2011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有所规定。但是,办法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评级细则,可以说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业内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标准,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评级都由发行银行自己评定,风险评价方法、风险等级符号、风险水平定义均不统一。”殷燕敏说。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资料发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六条指出:“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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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级别低并非风险就低
《办法》只是规定了风险评级大致要依据的一些因素,并没有规定详细的评级细则。在目前缺乏统一风险评定标准的前提下,能否确保理财产品评级的公正客观性?
殷燕敏认为,由于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因此很难言客观公正。从银行风险评级的定义而言,是级别越低、风险越低。但是,各银行之间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方法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同一款产品有不同的风险等级。
边晓瑜则认为,理财产品的风险大小是相对而言的,在衡量时间、收益、机会成本等各种因素后,风险等级低并不一定代表着理财产品的实际风险小。
殷燕敏表示,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度较低,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每款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范围都描述的比较宽泛,投资者很难了解到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因此也就难以自己判断产品风险大小,只能参考银行的内部产品风险评级。
不过,殷燕敏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一般而言,从收益类型划分,保证收益类产品风险最低。部分银行会把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也划入最低风险等级。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风险较高,但具体定在哪个级别,可能视银行的实际投资标的、投资比例而定;从投资标的划分,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级别相对较低,对非标资产投资比例较高的理财产品风险级别相对较高。”
边晓瑜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刻意分清保险产品、货币产品、基金产品,避免被营销人员偷换概念的做法所误导,从而购买风险较大、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
需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价细则
那么究竟如何来保证理财市场规范运行呢?
殷燕敏认为,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仅限于投资者对同一家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比较,很难进行全市场的横向比较。要保证理财市场的规范运行,需要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风险评价细则,也可引进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这样不同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风险大小才具可比性,但银行必须加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这是第三方机构可以统一评价的前提。
边晓瑜也表示,要杜绝市场上出现的风险评级乱象,一方面,行业评级标准、监管机制应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关部门、银行内部、行业协会、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都应积极参与其中,及早净化行业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势在必行,保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才是工作重点,因评级问题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的,应当给予相关企业和个人严惩。
殷燕敏认为,从银行理财产品的购买人群来看,多数属于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因此对资产的安全性更为看重。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基本顺应了客户需求,产品风险相对较低,且均存在隐性刚兑。不过,银行理财产品打破刚兑是大势所趋,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将转变为真正的代客理财工具,收益风险由投资者自担,银行仅是一个资产管理者的角色,到时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也将正真体现,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价也将更有现实意义。
“目前,投资者除了参考银行自评的风险等级外,也要注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范围、以及风险提示信息等。”殷燕敏进一步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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