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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中医药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历史30余年的中医药法终于快要出炉了,不过正式出台前,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是部分人大委员和列席回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摘录。
关于法案名称 意见不一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关于法律草案的名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我认为不合适,应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理由是,中医不包括其他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我们国家现在五类传统医药,中医、民外医、藏医、蒙医和黎医,因为每一个传统医药都有理论体系、诊疗标准和药物,有共性也有特殊性标准。
王万宾委员:建议把中医药法法名改为“中医中药法”。我理解中医和中药是联系在一起的,应该说中医的主体基本上是通过中药的,但是中医本身不全是中药,针灸、盲人按摩等都属于中医范畴,因此法名建议考虑修改。
乌日图委员: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有的专家认为,我们国家各民族医药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完整的理论体系、诊疗技术、方法,从药材的来源、炮制、制剂以及用药方*效等方面都不同,所以以中医药来代替民族医药,是不完全合适的。虽然法律草案第2条特别指出了“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具体条款模糊 需明确
吕薇委员:机构配药,本法规定了机构可以配药,对机构配药应实行许可制,根据机构的各方面的条件实行许可制。第22条当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对不良反应进行监测,但是责任、程序都不够明确。
李飞委员:稿子当中看不到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写的只是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支持对外合作,国家是什么态度看不出来。保障措施,看不出来国家对中医药总的保障措施是什么,这里写的是纳入医保,搞评估、搞标准,国务院搞的规划和各种行政扶持措施看不到。
国家支持力度 需增加
买买提明·牙生委员:法案的总则部分,要相应增加“一些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传统医药的论述”。要增加各级人民政府把传统医药学的发展列入到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当中的内容。
郑功成委员:我看完草案,感觉到框架还是不错的,但是支持力度不够,因为光讲中西医平等、中西医结合是不行的。试问在平等的条件下,一个年轻人到底愿意学西医还是愿意学中医,医生是愿意开中药还是愿意开西药,企业是愿意生产西药还是愿意生产中药,科研人员是愿意钻研西医技术还是钻研中医技术,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即肯定不利中医药,因此,光平等是远远不够的,立这个法应该是立足于促进、立足于扶持、立足于真正鼓励。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法目前没有体现出来。
中医传承制度 需慎重
冯长根委员:提倡中医师可以师承来接班,这也要慎重。因为现在医学上的继续教育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医院的医学科学上继续教育的确要发挥医生的作用来带徒弟,但中医明确说可以师承授予他看病的资格,这个要小心。如果一旦同意,没说清楚师徒关系是什么意义上的师徒关系,如果是继续教育上意义没问题,否则这个医生给你看病你放心吗?因为人命关天。现在给人看病只有医学院的学生毕业后才有资格,而且资格的取得最后还要考试,医学院的学生要培养五、六年。法律上对此不能含糊。
郑功成委员:强调中医取得执业资格时,不要把师承的方式作为一种例外,因为在中国的广大地区之间,更多的还是师父带徒弟现象比较多,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如果都按西医的资格学习和考核,这本身就不太适合中医,只有让师承方式变成并重的方式,才能显得真正地重视。
违法惩处制度 需增强
陈蔚文委员: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再增设一条,“伪冒中医从事欺诈活动,谋取不当利益的,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不当利益所得。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加重处罚。报纸、杂志、出版物、网络等媒体以及广告部门为其欺诈行为宣传提供服务的,追究连带法律责任。”大家都知道,有人写了一本书,书名叫《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忽悠了全中国,一时洛阳纸贵,他也成了北京最贵的名中医,很多病人找他,不少病人深受其害。我们有关的部门去查了,查了半天,最后不了了之。这种打着中医幌子招摇过市、骗人骗钱的勾当绝不是个案,普通老百姓真假难辩,上当受骗后把罪名都扣在中医药的头上了,这种欺诈行为我们不能容忍,要在中医药法中立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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