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随后将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公示出来的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是多部门协调的最终结果。较之2012年国家卫生部(即当前的国家卫计委)第一稿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更为严谨和完善,平衡和对接了多个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和管理职能。
我网前期已对国家卫计委的版本进行过解析。通过对比,我们筛选出全国人大版本其中的重要调整部分,以期得出国家在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整体思路和未来方向。
1.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解析:明确了中医药不单指汉医,还包括壮医药、维医药、藏医药等多种传统医药,较前稿有显著进步,弥补了法律上的漏洞。
2.“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解析:本条款为后来增加,与《药品管理法》相衔接,非常有必要。
3.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解析:首次明确中药材质量监测归口国家食药总局,管理上有创新。
4.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中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解析:国家商务部也不能失位,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估计仍应归口国家商务部流通秩序司管理。
5.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解析:保留了此条,非常关键!确保了基层中医药的灵活和探索性,但预计会与现行中药饮片管理体系形成冲突——药监部门如何确认原料来源是自种自采?
6.“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解析:针对当前中药饮片炮制上的轻率、偷工减料等不合理现状,强化医疗机构环节炮制,相对弱化了饮片企业的功能。
7.“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解析:将中医传承上升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一方面体现以法治国理念;更有利于发扬中医优良传统和流派特色。
8.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解析:增加标准体系建设,强调中医药的国际话语权,极为重要,是新法的亮点!
9.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解析:必须的,行业的事行业说了算!改变长期以来,让外行来决定本行业发展方向的不合理现状。
10.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解析:应该增加,做为国家层面,不可有大汉族主义。
当然,在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还细化了各种违法的对应处罚措施,这也是一项完整法律必须明确的内容,让《中医药法》更容易落地和执行,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预计全国人大公示后,《国家中医药法》就将履行完全部的征求意见过程,正式法案预计将在2016年上半年内出台,业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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