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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第32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提醒医务工作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公众,关注中西药复方制剂维C银翘片安全性问题,以降低用药风险。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有关维C银翘片的病例报告数共计1885例,严重病例报告共计48例,无死亡报告。
从“齐二药事件”到“欣弗事件”、“刺五加”事件,再到上海数十位患者眼内注射阿瓦斯汀药物后出现不良反应症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可谓一桩连着一桩。如今,维C银翘片不良反应,同样让公众感到担忧。
我国人口总量大,每年求医问药、住院治疗的患者众多,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绝非个别案例。按理说,患者因药品不良反应而健康受损,有权向医院、药厂和药店提出经济赔偿,但由于我国法规没有涉及这个问题,患者往往索赔无门,可能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基于此,政府部门应构建药品不良反应赔偿体系,尽早打通救济通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只有筹措到数量可观的资金,赔偿患者才有经济保障。而建立救济基金,也有国外经验可供参考,例如德国、日本和美国就是世界上较早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国家。德国实行药事法危险责任与基金配合制度,根据德国法律,因药品不良反应致死或身体健康损害,主要由药品生产者提供的基金来赔偿。这个基金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者向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险;二是由生产者与金融机构约定,由金融机构承担,以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或对赔偿义务人提供保证。
具体到救济基金的筹建方面,首先,政府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出符合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的大致框架。其次,多渠道筹集救济基金,如药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药品准备金、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社会捐助。最后,建立保险机制,强制药品生产企业纳入药品意外责任险体系,使企业树立责任意识。
当然,构建药品不良反应赔偿体系,也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可通过修改现行《药品管理法》或制定《药品不良反应赔偿法》,来明确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模式,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责任和罚责,从而保障每名受害患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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