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挂出《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各项既定政策正以之前制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推进。而这份文件也传递了几个重要信号:
第二批国采4月要执行:患者用上降价药
国家带量采购常态化:继续推进,成为日常工作
高值耗材全国带量采购试点:步入药品的后尘,先试点
地方层面的带量采购:1)未过评的药品;2)量大、价高、竞争充分(应该是3个及以上算得上)高值耗材
而省级带量采购从2019年11月开始,就有湖南、江西、河北、武汉、济南、濮阳、金华等地陆续出台方案或已产生中选结果,采购的品种各不相同,无论是湖南的52个抗菌素,还是武汉的PPI、胰岛素,河北的两病用药,但还是符合那个特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充分竞争,且大多是针对未过评品种。
不久前,福建也发布正式方案,3月18日将进行第一轮报价,3月19日公示中选结果。
而今日(3月10日),江苏省发布《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24日。
意见稿指出,推进药品耗材在省平台的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分为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四类。整体申报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外,其余省平台挂网药品可在省平台挂网价下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
优先考虑将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在省平台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同时,对于医保支付标准,意见稿指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而未中选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逐步与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趋同:
非中选药品上一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当年度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接下来2年内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也可在综合考虑我省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非中选药品上一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以下为文件重点:
目标任务:应采尽采、招采配用管全覆盖
构建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均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以阳光挂网议价采购为基础,聚焦重点品种开展带量采购,降低虚高价格。
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综合监管体系。强化药品招、采、配、用、管全覆盖管理,完善医保配套政策,促进药品规范使用。
药品阳光分类采购: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集中带量采购
一、阳光挂网
相关药品按以下分类,由生产企业按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要求向省平台提交申报信息,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按规定在省平台阳光挂网,供全省医疗机构采购:
原省平台入围药品。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该产品在我省现行入围价和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原省平台未入围药品。根据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与入围产品的异同,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信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挂网;尚处于谈判有效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价格须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创新药品。鼓励创新药优先在江苏省上市,及时为临床引入创新成果,相关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信息,按申报价格直接挂网。
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和对应原研药价格。
新批准注册的药品。鼓励近一年内新批准注册的药品优先在我省申请上市,由省药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谈判价格挂网。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挂网,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按省卫生健康部门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供应价格挂网。
短缺药品。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
生产企业应在新的全国各省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已挂网产品价格等信息。省医保部门根据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结果和联动全国各省执行最低价等信息,每年组织一次挂网价格调整。挂网产品一年无销售的,视情况予以关闭采购状态并择期做失效处理。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变更注册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二、议价采购
1、医疗机构议价。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均须在省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外,其余省平台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在省平台挂网价下,结合自身采购量,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应采尽采。
鼓励医疗机构或医疗联合体开展组团或拼单议价,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议价结果供参考组团或拼单的医疗机构共享。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议价系统全年开放。
2、议价提醒和监管。省平台通过对同一商品名药品在不同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采购价格、数量进行动态监测和比对分析,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进行“红、黄、蓝”价格提醒、预警和调控。对出现长期不议价、议价结果红色区域占比大、采购异常等情况的医疗机构,由省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况约谈、督促整改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3、议价结果执行。医疗机构应按照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的价格和用量与相关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严格履约。在省平台完成议价后,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相关药品供应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一经查实将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备案采购
对同通用名下省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特需、比价合理、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申请备案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最低价的,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以申请备案价格在省平台挂网,仅供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备案采购的确认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四、集中带量采购
1、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省平台及时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资质的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相关医疗机构如实报送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历史用量等信息,按中选价格与相应中选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确保按合同要求及时回款。相关行业省主管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2、积极开展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思路,组织全省医疗机构形成采购联盟,开展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优先考虑将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
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价格竞争或谈判形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中选结果直接在省平台挂网。
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不得再次议价,按要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确保按合同要求及时回款。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联盟,共享结果。
完善药品阳光采购平台
全面实施国家药品编码标准。全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药品分类和编码标准,推进国家药品编码标准在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结算、监管等领域的应用,实现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强化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监管监测功能。实现省平台与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系统或HIS系统直接对接,强化对药品招、采、配、用、管的全覆盖、全链条闭环管理。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据的监测分析,为精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网上直接结算。
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建立涵盖医保、临床、药学、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的全省药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库,并纳入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
发挥医保引导和约束作用
引导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实现医保基金支付的通用名药品全部在省平台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全部从省平台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公立医疗机构网下采购药品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视情况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除外。将药品采购、使用、结算、回款等管理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内容。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进入省平台采购,提升平台服务交易主体功能。
实施医保支付标准与药品招采联动。对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每年根据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自主议价采购和企业主动降价。
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距较大的未中选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逐步与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趋同。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以省卫生健康部门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供应价格为支付标准,短缺药以省平台挂网价为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含尚在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的支付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制定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对按要求议价采购的医疗机构,当年度不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激励医疗机构优化药品费用结构,规范药品使用。
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带量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加快药款结算。对合理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完成约定用量、按时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合同期内未完成集中带量采购约定用量或拖欠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附:江苏省药品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我省药品阳光采购机制,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医保发﹝202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等)。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二)省内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均须在江苏省药品(药品)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生产企业均须通过省平台挂网销售。鼓励省内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阳光采购。
二、阳光挂网、议价采购
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按以下分类要求提交药品阳光挂网申请材料,原则上每月集中调整一次挂网。
(三)阳光挂网
1、原省平台入围药品。
申报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我省现行入围(市谈判)价和全国其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现执行价格中的最低价的,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可以申报价格在省平台直接挂网。
申报资料:
A.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
B.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2、原省平台未入围药品。
(1)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与入围产品均相同的药品。申报价格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可在省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为①或②条件中的最低价:①至少在5个省级有采购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②申报价格不高于已入围相同药品最低价。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 拟参照的省入围同品种现行挂网价格;
C.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
D.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2)通用名与省入围药品相同,剂型或规格不同的药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可在省平台挂网,挂网价格为按①的最低价或按②计算的价格:①至少在5个省级有采购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②申报价格不高于以《药品差比价规则》中明确方法确定的代表品对应入围产品中的最低价为基础,根据差比价系数计算的价格。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拟参照省入围代表规格品种现行挂网价(按②申报时需提供);
C.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
D.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3)通用名与省入围药品不同的药品。至少在10个省级挂网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按最低价挂网。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
C.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3、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
(1)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保障供应,且不得再次议价。
(2)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对于尚在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在其申报价格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其他省(区、市)级现执行价格中最低价的前提下,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按企业申报价格直接在省平台挂网。在我省首先申请上市且尚无其他省级挂网价格的,由省药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谈判确定的价格挂网。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无省级挂网记录的,本条可豁免);
C.对应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D.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4、创新药品。
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1.1类药和实施后批准上市的1类药,注册分类1类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5类中药等药品,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无省级挂网记录的,本条可豁免);
C.申报价格。
5、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在申报价格不高于原研制剂价格和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最低价的前提下,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按企业申报价格挂网。同通用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同通用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的挂网资格。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无省级挂网记录的,本条可豁免);
C.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6、新批准注册的药品。
近1年内新批准注册的药品(申报材料递交时间须在批准注册后1年内,再注册药品和已上市药品变更规格、包装的除外),申请在我省上市的,在生产企业提交申报信息后,由省药品阳光采购评审专家与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谈判价格挂网。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无省级挂网记录的,本条可豁免);
C.申报价格及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书。
为保持采购政策有序衔接,2015年省药品集中采购启动后至2019年底间新批准注册的药品(药品首次注册批准时间在2015年11月4日-2019年12月31日间,再注册药品和已上市药品变更规格、包装的除外),可在本文件发布后3个月内按新批准注册产品申报挂网,逾期不再受理。
7、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省级定点储备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国家统一采购价直接挂网。省级定点储备药品,按省卫生健康部门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供应价格挂网。
8、短缺药品。
已列入省卫生健康部门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企业和产品资质后,按企业申报价格直接在省平台挂网采购。对短缺药品清单和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省平台无企业挂网的,医疗机构可自主提出采购需求,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与药品供应企业议价,将议价结果上报省平台后从省平台线上采购。
申报资料包括:
A.合规企业资质和产品资质材料;
B.供货稳价承诺书。
(四)挂网价格的动态管理
1、实施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生产企业应在全国现省、市级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20个工作日内向省平台申报价格信息,省平台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及时调整挂网价格。省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结果和联动全国各省执行最低价等信息,每年组织一次价格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及时公布调整价格信息,接受企业申投诉。对未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作暂停挂网等处理。
2、暂停挂网与撤网。挂网产品1年无销售的,经省医疗保障部门审定后对该产品关闭采购状态,并择期作失效处理,恢复使用由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生产企业按挂网采购规则重新申报。生产经营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变更注册的挂网产品申请撤网。
(五)议价采购
1、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省定点储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挂网价采购不得再次议价。其余省平台挂网药品,医疗机构均可在省平台挂网价下,与生产企业进行实质性议价,并按议价结果采购,应采尽采。在省平台完成议价后,不得再以“服务费”、“管理费”等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生产企业索取返点、返利、回扣等。
2、医疗机构根据省平台价格提醒信息,结合临床用药选择和采购量需求,在省平台填报所有需采购药品的价格、采购量等信息,发起议价,生产企业确认后进入采购程序:
A.按省平台挂网价发起议价的,系统自动确认,以挂网价为议价结果;
B.按低于挂网价格发起议价的,生产经营企业10个工作日内确认的,形成议价结果;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确认的,发起议价自动撤销。
C.如医疗机构按低于挂网价的价格发起议价,且该价格不低于近1年内医疗机构采购该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生产企业应予确认;超过5个工作日没有确认的,医疗机构提供交易记录,经经省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将挂网价调整为原实际交易价格。
3、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完成线上议价形成议价结果后,应及时签约采购。
4、鼓励医疗机构开展组团或拼单议价,议价结果供参考组团或拼单的医疗机构共享。
5、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议价采购。
(六)议价采购的管理
省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等进行动态监测,在挂网价(100%)和最低采购价(0)之间动态建立红、黄、蓝三色九段线,按照“红色监控、黄色提醒、蓝色参考”的方式,重点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议定价格进行标识、监控:
1、蓝色参考。议定价格在0-60%(含60%)区间部分标识为蓝色,促进医疗机构在蓝色区域内采购交易。
2、黄色提醒。议定价格在60%-90%(含90%)区间部分标识为黄色,省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醒信息,促进进一步开展网上议价。
3、红色监控。议定价格在90%-100%(含100%)区间部分标识为红色,省平台向医疗机构推送提醒信息,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推送预警信息,开展重点监控。
对长期不议价或议价结果倒挂等异常情况,医保部门将视情约谈医疗机构,并报相关监督部门。
三、备案采购
(七)备案采购是指对同通用名下省平台无企业挂网但临床特需的药品(基础输液、电解质等大容量注射剂品种除外),由省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特需、比价合理、先备案后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提出申请采购使用的一种采购形式。省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平台申报资料,且申请备案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现执行价格中最低价的,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后,以申请备案价格挂网,仅供申请的医疗机构采购。
医疗机构申报资料包括:
A.临床科室用药申请;
B.药事委员会会议记录;
C.所有已挂网省份挂网记录;
D.供货采购协议。
备案采购的确认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在本文件发布以前,已在省平台申请备案采购并实际发生采购的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原备案采购药品。
四、集中带量采购
(八)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省平台及时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资质的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相关医疗机构如实报送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历史用量等信息,按中选价格与相应中选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合同用量和及时回款。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在省平台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相关行业省主管部门加强对中选药品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
(九)积极开展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按照“省级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思路,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全省医疗机构形成采购联盟,开展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1、采购范围。优先考虑将基本药物、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高或单价高、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充分等类型药品纳入带量采购范围。具体纳入带量采购的药品名单由专家遴选确定。
2、采购规则。以联盟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上一年度用量的一定比例为约定采购量,在质量优先、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通过价格竞争或谈判形式确定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联盟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和及时回款。约定采购量之外的剩余用量,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在省平台挂网的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3、采购结果执行。中选品种及其价格,直接在省平台挂网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不得再次议价。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与相关中选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合同不得再次议价,确保完成合同用量和及时回款。鼓励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联盟,共享结果。省平台实时监测相关医疗机构的采购动态,定期提醒采购进度较为滞后的医疗机构,对采购进度持续缓慢和未完成约定采购量任务的医疗机构予以通报。
五、医保支付管理
(十)引导阳光采购应采尽采。实现医保基金支付的通用名药品全部在省平台挂网。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全部从省平台上采购,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许可线下采购药品需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经核定从年度医保预算总额中扣除。将药品采购、使用、结算、回款等指标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需采购省平台未挂网但临床救治必需药品的,经医疗机构法定负责人同意后,可先行采购应急使用,再在20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十一)合理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的药品。
(1)对阳光挂网议价采购、备案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每年根据挂网价格动态调整,合理制定下一年度医保支付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现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联动,引导企业主动降价,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2)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省级定点储备采购供应药品以省卫生健康部门与生产企业议定的供应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短缺药以省平台挂网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3)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仿制药的支付标准参照议价采购药品,挂网后的首年度,以挂网价为医保支付标准,之后对医保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每年年底前根据当年度全省实际议价结果和采购量信息制定下一年度该药品的支付标准。
2、集中带量采购药品。
(1)原则上以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部分价格与中选价格差距较大的药品,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A.非中选药品上一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当年度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接下来2年内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也可在综合考虑我省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B.非中选药品上一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C.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2)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加快药款结算。对合理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完成约定用量、按时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合同期内未完成集中带量采购约定用量或拖欠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十二)完善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激励约束机制。合理制定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对按要求议价采购的医疗机构,当年度不调减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激励医疗机构优化药品费用结构,规范药品使用。
完善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带量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加快药款结算。
对合理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完成约定用量、按时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合同期内未完成集中带量采购约定用量或拖欠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六、平台监管与监测
(十三)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HIS系统均须与省平台专线联网,省平台实时展现、监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
(十四)省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结算情况,公立医疗机构须自主确定一个专用采购账户与省平台实时联网对接,并传送相关采购结算数据,实现交易结算全覆盖监测。
(十五)省平台监测公立医疗机构货款结付情况,公立医疗机构应按交易订单或合同约定,通过专用账户与供货方按时结算货款,不得要求企业返点、返款。
(十六)省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采购、交易、结算等情况进行分析监督,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七、资质核验
(十七)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生产企业数据库和配送企业数据库。在省内销售药品的生产、配送企业均须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资质。生产经营企业须对其报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所生产药品质量合格、稳定,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组织配送,根据订单需求及时供应保障临床需求。
(十九)配送企业应具备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的配送能力,符合国家质量体系管理要求,按国家规定加强对药品进货、验收、贮存、养护、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做到配送产品可追溯。
(二十)生产、配送企业资质及相关产品资质申报、信息变更等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二十一)建立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坚决约束药品招采不正当行为,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省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作限制或取消挂网等处理。
八、其他事项
(二十二)省药品阳光采购政策文件、采购文件等信息,在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jsggzy.jszwfw.gov.cn)发布。
(二十三)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十四)本细则2020年月 日起施行,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