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看点有哪些?
一、明确了必须使用执业药师的岗位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
(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
(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
(四)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岗位;
(五)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网上实时咨询、质量管理等岗位。
二、强化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要求执业药师每年必须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每3个学时计1学分,合计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三分之二(20学分)。并且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学分的用途,药师注册时,必须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这样避免了“一证定终身”的可能性,药师必须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才能保持资格。
三、强化了对挂证等失信行为打击力度
(一)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可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挂证!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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