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工作人员在车间内将贝母进行初步筛选和切割
未经硫磺或石灰加工的贝母切片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0月30日公告,《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浙贝母等中药材及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不得超过150毫克/千克,超限的中药材及饮片将以劣药论处。
从11月4日开始,鄞州区浙贝母无硫化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刷了近百份 “通知”,张贴在鄞州区章水镇、鄞江镇、龙观乡三个浙贝母主要种植产地。通知再次提醒农户,在进行浙贝母加工时严禁使用硫磺熏蒸方法。
其实在三年前,鄞州区就开始开展浙贝母无硫化治疗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硫磺熏蒸现象。
硫磺熏蒸曾作为一种新技术推广
浙贝母是浙江省著名中药材“浙八味”之一,具有清热化痰、润肺止咳的功效。
鄞州是浙贝母之乡,章水一带自清代康熙年间开始人工种植浙贝母,至今已有 300多年历史。由于得天独厚的气候、土壤条件十分适合浙贝母种植,鄞州产浙贝母品质优良,逐渐成为浙贝母的主产地。其中章水镇樟村的浙贝母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专家组现场综合评审,获得了原产地标记证书。
目前,章水镇、鄞江镇、龙观乡是浙贝母主要种植产地,种植面积近万亩,干贝总产量约为1450吨,占全国一半,是鄞西山区农民传统经济种植品种和收入来源之一。
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用硫磺熏蒸进行浙贝母产地初加工作为一种新技术开始在贝农中推行,1994年版《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在浙贝母标准中增加了 “硫磺熏制”法。但2005年版《浙江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2010年版《中国药典》取消了此种加工方法,但却没有规定二氧化硫的限量标准。
为了防霉、防腐和干燥,便于加工和保存,并且缺少二氧化硫的限量标准,部分贝农仍习惯用硫黄熏蒸方法进行鲜贝产地初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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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开始浙贝母无硫化综合治理
如果长期服用大量硫磺过度熏制的浙贝母,会对呼吸系统及肝脏、肾脏产生危害。另外,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很容易被湿润的黏膜吸收,从而对眼睛及呼吸道产生强烈刺激,产生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严重的会致癌。
正因为如此,鄞州区高度重视硫磺熏蒸浙贝母的问题,从2011年开始就开展了浙贝母无硫化治理工作。
2011年5 月,鄞州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卫生局印发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经硫磺熏蒸的浙贝母的通知》,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无硫化治理工作,加大对浙贝母的质量控制,严禁生产、经营、使用经硫磺熏蒸的浙贝母。同时,协调鼓励明贝药业有限公司积极收购本地新鲜贝母加工浙贝母“生切片”,每年收购鲜贝母达100 多吨,保证了无硫浙贝母的供应。
2012年5 月,鄞州区政府出台《关于开展鄞州区浙贝母无硫化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成立浙贝母无硫化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开展浙贝母无硫化专项治理工作。
2013年3 月,鄞州区下发《浙贝母无硫化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由区食药监局为牵头部门,区农林局、章水镇、鄞江镇、龙观乡政府等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采取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式,开展浙贝母种植、初加工、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综合治理。
整个治理过程,发挥了镇乡政府、浙贝母协会、合作社的作用,开展无硫化初加工技术推广普及。鄞州区政府为鼓励当地贝农积极应用无硫浙贝母生产工艺,及时出台了无硫浙贝母无硫加工产业扶持政策,区财政一次性下拨85万元浙贝母无硫化生产补助经费给相关乡镇,其中鄞江、章水各30万元,龙观乡25万元。要求各相关乡镇做到专款专用,帮扶贝农从浙贝母传统加工工艺转型为无硫化加工工艺。
鄞州区还对本地企业收购本地产鲜贝母进行无硫化加工者,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今年,本地两家企业迦叶堂、明贝直接收购鲜贝进行无硫加工近487吨。根据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迦叶堂补助经费57万元,明贝补助经费22万元。
为解决无硫浙贝母片的销路问题,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协调,多方联系,一方面发动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多收购并加工销售无硫浙贝母片,引导全市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向市外销售无硫浙贝母片。另一方面主动牵线搭挢,该局陈元刚副局长连续14次深入浙贝母种植基地指导生产,组织市外多家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来鄞州考察洽谈和采购无硫浙贝母片。有力地解决了无硫浙贝母片市场销路问题,为广大贝农生产无硫浙贝母片提供了强有力的市场保证。
据了解,杭州一家医药公司一次性从鄞州区收购了近50吨干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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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硫磺贝母为无硫贝母腾市场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从浙贝母加工入手,帮助贝农转变观念,严禁使用硫磺熏蒸,一方面从市场入手,打击此类买卖。
今年五六月份的采收期间,药监部门联合环保、乡镇多次开展排查硫磺熏蒸浙贝母的联合执法检查。整治期间,鄞州区农林、食药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规定加工生产、经营使用硫磺熏蒸浙贝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月底,鄞州区政府召集食药监局、农林局、章水镇、鄞江镇和龙观乡等相关负责人,召开浙贝母无硫化整治专题会议,专题研讨浙贝母杜绝硫磺薰蒸的相关对策。初步明确下步由农林局牵头提出扶持政策、加工工艺改良,增添加工设备等意见对策,食药监局组织、协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工作,既要保证浙贝母产业健康发展,又要确保贝农利益不受影响。
不仅如此,今年,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了《关于严禁生产、经营、使用经硫磺熏蒸浙贝母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质量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市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重新对浙贝母供应商进行一次审计,严把供应商资格关。同时要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按法定标准加强对浙贝母的质量控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购入浙贝母原药材含硫量实行批批检测;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购入浙贝母中药饮片,要查验合法票据和检测报告,严格入库检查或检测。对现有库存的浙贝母原药材和中药饮片立即进行一次自查,发现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通过对全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整治,不仅确保了全市人民使用浙贝母的安全,同时也为地产无硫浙贝母销售腾出市场空间。
将对收购硫磺熏制贝母经销商依法查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10月30日公告,《中国药典》第二增补本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浙贝母等中药材及饮片中亚硫酸盐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不得超过150毫克/千克,超限的中药材及饮片将以劣药论处。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杨甘霖表示,从今年12月1日开始,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开始实施,二氧化硫残留量一旦超限,中药材及饮片将以劣药论处。要严格执行新标准,特别是加强浙贝母收购环节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整治力度,对生产、经营、使用中硫磺含量超标的浙贝母将依法予以查处。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甘霖还表示如果发现外地药品经销企业前来收购硫磺熏制贝母,将移交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绝不姑息。
文/ 贺艳摄影/ 丁以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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