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2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指导意见》共提出建立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健全鲜切药材质量标准、规范产地加工行为以及规范鲜切药材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四项工作任务。
《指导意见》指出,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是药品生产加工过程向产地的前端延伸,药品生产企业对购进、使用鲜切药材的质量承担主体责任。为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行为,《指导意见》明确,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标准收载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品种目录的基础上,发布宁夏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并及时更新和调整;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使用鲜切药材,应当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鲜切药材质量标准;产地加工企业应当按品种制定趁鲜切制加工工艺流程,建立并保留完整的生产加工记录,配备适当的生产、储存、运输、养护等设施设备;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鲜切药材采购、入库验收、检验、储存等管理规程,同时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采购的鲜切药材在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中药饮片炮制、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
《指导意见》还强调,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鲜切药材和以其为原料生产药品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严防不符合要求或假冒伪劣的产品流入药用渠道。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开展中药材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企业情况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李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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