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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是我国最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其中的中医古方更是这份遗产中的瑰宝,是数千年来我们的祖先与疾病斗争的真实记录和智慧结晶。中医古方不仅具有历史文献价值,同时也具有现实条件下,被开发和利用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动力。
但是,目前中医古方因为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标准,难以列为保护项目,正面临着流失的风险。本文试以青蒿素的成功提取为例,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理论,从辩证的视角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以期拓宽人们有关活态传承的既有思路,从而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一、有关活态传承的一般理解及质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个定义较好地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与“被不断地再创造”的表述通常被我国学者解释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活态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学者甚至将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性特征。例如,苑利在其所著《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以活态传承为特征,非活态传承者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理解所谓的活态传承呢?胡敏中在《论非物质文化》一文中将活态传承解释为:“非物质文化无须外化和凝结物质材料上来表现和传承,而是通过口头讲述及亲身行为等来直接表现和传承。”
宋俊华则进一步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人对精神文化的传递,载体与对象是分离的,传承过程是通过人与人的精神交流,即口述、身体示范、观念或心理积淀等形式进行的,因而是抽象的、无形的。” 从历时性的角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世代相传保留下来,而且,往往是口传心授,一旦停止了传承活动,也就意味着死亡。”
上述学者有关活态传承的论述揭示了活态传承的一个根本性特征,那就是活态传承必须是动态的,而传承的手段主要是语言和行为这两种形式。必须承认,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必须以口头语言或者借助于现场的行为才可以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少学者倾向于将活态传承中的语言理解为口头语言,从而排除了书面语言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可能性。这种理解当然是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说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等纯实物性的东西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张。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远未完善,已有的理论我们应当予以重视,但对理论的理解不能僵化,用辩证的观点看待问题,往往可以让我们推动理论向前发展。以我国最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中医药学为例,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各种有效的疾病治疗方法,被我们的祖先以古汉语为载体编写成古代医学典籍并流传至今。
如果我们依据现有的有关非遗活态传承的标准,那么这些流传下来的医学典籍只能被看成是文物,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条件,只有那些流传至今还在被中医使用的疗法才符合保护的标准。将古代医学典籍仅仅当作文物而束之高阁予以所谓的“保护”,这既是对祖先的文化遗产的极大浪费,同时也违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初衷。
正是囿于非遗活态传承标准的僵化认识,传统医药中的中医古方并未得到及时的发掘和保护。自2006年至2014年,国务院先后公布了四个批次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第九项分类为传统医药。
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有518项文化遗产,其中传统医药只有9项,仅占总数的1.70%;
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有510项文化遗产, 传统医药仅有8项, 占总数的1.56%,略有下降;
第三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文化遗产,传统医药7项,占总数的3.66%,比例有所上升;
最新公布的第四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51项,传统医药10项,占6.62%,比例继续增长。但是,与其他类别相比,传统医药所占的比例明显偏低,并且已获批准的传统医药项目都是严格依据现有的活态传承的标准执行的,中医古方没有获得应有的一席之地,失去了获得保护的机会。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质疑与思考
2011年,国际医学大奖拉斯克奖授予了中国81岁的科学家屠呦呦教授,拉斯克奖全称艾伯特·拉斯克医学研究奖(The Albert Lasker
Medical Research Awards)是医学界仅次于诺贝尔奖的一项大奖。2015年10月5日,继作家莫言之后,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兼首席研究员屠呦呦成为又一位获得诺贝尔奖的中国人。她因在治疗疟疾方面的研究成就获奖,成为第12位获得诺贝尔医学奖的女科学家。屠呦呦获奖是因为她成功地提取了青蒿素,为挽救数百万疟疾患者的生命做出了杰出贡献。
回首1967年越南战争期间,美越双方都有不少士兵罹患了疟疾,原有医治疟疾的药品因为过度使用而产生了耐药性,因此急需开发新药。中国当时作为越南人民抗美战争的大后方,当仁不让地承担了这个研发任务。1967
年5月23日国家启动了抗疟新药研发的保密工程“523 项目”,遍布全国60多个单位的500多名科研人员组成了抗疟新药研发大军。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的屠呦呦教授是当时抗疟新药研究的关键人物之一。
疟疾,我国民间俗称“打摆子”“寒热病”,是一种常见的经蚊叮咬或输入带疟原虫者的血液而感染疟原虫所引起的虫媒传染病。经过长期地观察与实践,我们的祖先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地对抗疟疾的偏方,这些偏方在部分偏远地区有的还在沿用,有些则因奎宁等西药的出现而逐渐被弃用。这部分偏方有些虽被古人记录于中医典籍之中,但由于长期无人使用同样面临着失传的危险。
屠呦呦在广泛阅读中医典籍的基础上,选择了青蒿作为抗疟新药研发的突破口。她的想法源自东晋葛洪所著的《肘后备急方》中有关疟疾治疗的一个药方:“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典籍的记载只有寥寥数语,对于后人却是一笔巨大的遗产。然而,古人对于如何使用这个药方的描述过于简洁,加之年代久远,早已无人使用这个药方来治疟疾。屠呦呦经过190多次的试验,终于用乙醚为媒介提取了青蒿素,对鼠疟猴疟的抑制率高达100%。2004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将青蒿素复方药物列为治疗疟疾的首选药物。英国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的统计显示:青蒿素复方药物对恶性疟疾的治愈率高达97%,据此世界卫生组织当年要求在疟疾高发的非洲地区采购和分发100万剂青蒿素复方药物。
就这样古老的药方,经过千年的沉睡,在屠呦呦等科学家不懈地努力之下,重新焕发出了生机。客观地说,在屠呦呦教授成功地提取出青蒿素之前,几乎已经没有人会按照《肘后备急方》所载药方来治疗疟疾了,也就是这项治疗技术已经没有活的传承人有能力来实现了。依据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活态传承的特征,显然我们只能把它视为物质遗产,当作文物来保护了。可以设想一下,我们是应该将古本《肘后备急方》陈列于博物馆供人们参观,还是将其中有价值的药方应用于疾病的治疗之中?
哪种做法才是对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最好的保护呢?有人也许会提出质疑,屠呦呦提取青蒿素的方式与古人所用的方法不同,已经改变了古人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因此不应该将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要想回答这些疑问,我们首先需要回到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初始命题,也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终极目的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究将促使我们更为准确地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的发展,更有效地保护这些宝贵遗产。
三、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理论对于活态传承的重新诠释
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一个民族宝贵的文化基因,这些文化基因在历史上都曾为该民族的文化繁荣做出过贡献。然而,时移世易,在当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文化也出现了单一化的倾向。民族文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无不受到了以美国文化为代表的西方文化的巨大冲击。可以想见,如果我们不进行有意识的保护,这些宝贵的民族文化基因将会在全球化的大潮中日渐消亡。
就功能而言,文化基因与生物基因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生物基因存储了后代的全部遗传信息,对于后代生物的生长繁殖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人类建立基因库,致力于保护物种的多样性,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维系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知道,现有的物种是经过亿万年的演化而形成的,物种在演化的过程中,与环境相互作用,渐渐形成了一个涵盖整个地球的巨大生态系统,每个物种包括人类在内,都是这个系统中的一个环节,都会对这个系统的持续运转发挥出或大或小的作用。正因如此,某个物种的消失将会是不可逆的,虽然短期内,我们还无法确定一个物种的消失会对人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但是我们可以明确的是,某个物种的消失有可能意味着人类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失去了一种本应存在的选择,而这显然是有损于可持续发展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基因,是一个民族在历史的长河中,为了适应生存环境而逐渐演化形成的。文化基因与生物基因一样也是世代相传,所不同的是,生物基因是通过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 序列来传递,而文化基因则是一种比喻,并不存在这样的一种物质。文化基因不能自动地传递给后代,它的传递有赖于前辈的传授和后代的学习。“像血液,像一个民族的灵魂,它流淌在民族的血脉中,主宰着民族的生存、走向和特征……具有历史延续性……不会轻易发生质变。”
我们知道,生物界的物种危机是由于人类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所造成 ,
而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传统文化危机则是由全球化引起的新现象。可以说,世界意义的人类文化史应该发端于15世纪的地理大发现。在此之前,各种古老的文化基本都是在相对孤立的环境中独自发展,带有浓郁的地域特色。这期间虽然存在着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但交流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各种文化虽然时有摩擦,却基本可以保持自身的特色而不至于消失。随着冷战结束人类进入了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出现,各民族文化赖以生存的时空被急剧压缩,这不仅打破了传统的个人与个人的交往模式,更使得各种不同的地域文化之间产生了规模空前的全方位碰撞,竞争和冲突,正如美国哈佛大学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教授在其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创建》的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未来世界的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外来物种的入侵会对一个生态子系统造成扰动,直接威胁着系统中原有物种的生存。
与此类似,外来文化的大规模进入同样也会对一个民族的本土文化造成巨大的压力,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有人可能认为,文化也应遵循生物学上优胜劣汰规律,用外来文化替代本土文化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持这种观点的人一方面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所在,另一方面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接受外来文化的融入人为对立了起来。事实上,这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到底对于人类有什么样的价值呢?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含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深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身份的原始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和审美观念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全人类的重要性,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保证。随着人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也越来越清楚地展示在世人面前。
苑利等依据重要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划分为: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这些价值虽然未必会在所有遗产上一一体现,但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普遍价值。王文章则做了更为系统的描述,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多方面重要价值,不是单一、静止的,而是多样、动态、系统的,构成了一个多维、立体的价值体系,其中主要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审美价值、观赏价值、教育价值、认同价值、科学价值、实用价值、经济价值,再生价值、纪念价值等。这些价值既不是完全等值的,也不是互不相干的,他认为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和谐价值、审美价值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价值,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些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就失去了意义。
正确认识这些价值,不仅能够让我们看清文明发展的脉络,同时也构成了我们开创未来的前提。我们可以把一个民族的文化看成是该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因适应其生存环境而逐渐形成的特有机制,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基因,这些基因因为产自特定的环境,因此对于该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极具价值。当然,因为暂时的条件限制,某些基因可能暂时处于一种休眠状态,但休眠并不意味着死亡。如果后人的方法得当,有些古老的文化基因依然可以被激活,其服务人类的价值依然可以被实现。就上文提及的《肘后备急方》而言,物化的保护方式,完全无法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即维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
这是对祖先给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极大浪费,也曲解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初衷。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曲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少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认识较为僵化。《肘后备急方》是用文言文写成的,而文言文自新文化运动之后已经被废弃,成为了一种无人使用的语言,也可以说是一种死去的语言。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语言只是承载一个民族文化的形式之一,语言所容纳的信息才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精髓所在。形式虽然已被废弃,但精髓依然具有价值并充满了活力。这些都是祖先给我们的馈赠,我们没有理由将其弃之不用。
我们不但要保护这些文化遗产,还应该用现代化的手段将其激活,用现代化的手段或形式加以充分利用。有些人认为,我们不应该使用现代化的手段来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这样做无异于改变了这些遗产的本来面貌。依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划分为如下五种,即: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必须承认,这五个大类所涵盖的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必须由传承人以口头语言或者借助于现场的行为才可以实现。
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说到底就是传承人的消亡。因此,有没有传承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项能否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志。这种观点对于绝大多数文化事项是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行的,但是如果以此为标准来衡量《公约》第四项分类:“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就有可能出现偏差。此时,我们不应该再拘泥于以活态传承人的存在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立的必然条件了。否则,由于认识上的偏狭,就有可能导致非遗保护工作上的不必要的疏漏和拖延,丧失了保护并充分利用这些宝贵遗产的机遇,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对于《公约》第四项的分类的理解,我们应该更多着眼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的初衷,即:保护是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能因为利用遗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就否定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予保护。屠呦呦教授提取青蒿素的方式显然与古人是有差别的,但是形式上的差别,并不能掩盖屠教授与古人治疗疟疾所使用的是同一种来自于青蒿的物质,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尽管形式有所差别,但是青蒿用于疟疾治疗服务人类的最终价值还是得到了实现。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古人的馈赠,再先进的提取方式也将是无济于事的。综上所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标准,我们应该跳出非黑即白的二元思维模式。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如果要把握事物的本质,那么分析问题就离不开全面的、动态的、系统的方法。僵化地理解活态传承是不利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的,本文写作的目的就在于呼吁人们更多地关注中医药古方的抢救发掘,不要辜负了先辈们数千年来的心血与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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