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常山县卫生监督所接到一起医疗纠纷举报。执法人员迅速赶往被举报人处,发现被举报人兰某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办了一家村卫生室,合法持证营业中。
证件齐全,看似没有问题,那为什么会有人举报呢?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展开了询问,并对举报事件开展调查。经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原来兰某是常山县某乡A村的乡村医生,但却曾在常山县某乡B村进行诊疗活动,兰某开设的是村卫生室,属于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的规定,在其执业村所辖服务区域内巡诊、出诊视为合法执业。但当事人跨越了其执业村所辖服务区域进行出诊,应当认定其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证据1、兰某为B村病患诊疗使用的门(急)诊通用病历

证据2、兰某为B村病患前后2次开具的用药处方

证据3、兰某为B村病患诊疗前后2次就诊记录

结合人证物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农村非法行医依法监督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2号)的文件精神“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的规定,执法机关拟予以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的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出诊是对基层医疗服务资源的补充,也是落实便民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需要,但是跨区域出诊有很大风险,同时也是违法的。因为跨区域行医,病人的情况不是很掌握,且出诊无法携带很多的诊疗器具,无法准确判断病情,容易出现诊疗失误。而出诊时抢救的药品和器械不足,万一出现危急情况无法准确及时的抢救。
因此,广大的基层医疗工作者们,特别是乡村医生应引起注意,要做到合法合规出诊,不得跨服务区域进行出诊,切实做好基层医疗服务工作。
来源:卫生监督员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