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据悉该处罚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颁布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中药饮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在该法修订之前,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通常被处以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中药饮品的单价普遍较低,通常的涉案金额仅为数千元。而新法修订后,出于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视,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罚标准变更为"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这也意味着新法施行后此类处罚的起点为100万元,而本案的案涉处罚金额高达111万元,为全国首例。
本案涉及中药材领域的药品监管由于该案社会影响重大此次采取互联网公开庭审的形式进行审理
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的行政首长及双方的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社会各界代表及群众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从生产厂家安徽某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以26.5元/kg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以下简称案涉药品)进行销售。
在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原告先后以14种不同价格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包括永泰等地门诊部在内的203家(次)涉药单位。2019年9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中发现异常并送检。
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2019年12月25日,被告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收到了案件线索函后,即对原告进行相关调查,并于此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福建省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是否拥有申请复检的权利”“案涉药品是否属于劣药”“案涉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该案将择期宣判。
声 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28-60185688,邮箱:kefu@zyc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