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下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颁布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法对中药饮片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2019年1月22日,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产品批号为180101的“瓜蒌”中药饮片进行销售。2019年1月23日至12月30日期间,该医药有限公司先后将案涉药品分别销售给203家涉药单位。
2019年9月26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查中发现该中药饮片异常并送检。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期间,该医药有限公司未停止销售该批次“瓜蒌”中药饮片。
2019年12月31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对该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扣押了同批次“瓜蒌”中药饮片。2020年7月14日,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对该医药有限公司作出“没收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违法所得4460.86元;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处违法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3倍罚款计6442.63元;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后的,处违法销售劣药瓜蒌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1倍罚款(违法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11=1100000元。合计罚没款1110903.4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省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后,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福建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福建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鼓楼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处罚数额较大,且涉及新旧法交替。”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当事人销售案涉“瓜蒌”的行为,自2019年1月23日持续至2019年12月30日。而新《药品管理法》((2019版)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修订之前,生产、销售劣药的的处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七十四条,通常被处以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于中药饮品的单价普遍较低,通常的涉案金额仅为数千元。
而新法修订后,出于对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视,针对此类情形的处罚标准变更为“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法官称,这里有监管机关的职责,也有相关企业乃至使用者的义务,既是严,也是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好中药这一国之瑰宝,还民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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