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在过去20年尤其过去5年,一直是医药领域的工作重点,每年都有文件和典型,但今年不一样。近日的多个政策及执法活动,表明了国家对于整治医药行业腐败的决心。
一、反腐监管新动向
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突出严打医药购销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5月9日,国家卫健委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明确将重点整治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以及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等以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的问题。
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并将“对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时将单位行贿罪责任人员的处罚由最高五年有期提高到最高十年有期。还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条款。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召开动员会,部署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开展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会议提到“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医药领域腐败案件,形成声势震慑”。
8月2日,广东、浙江、海南、湖北多省陆续发布通知,要求集中整治全省医药领域腐败乱象。
8月7日,中纪委官网刊发《深度关注 | 精准惩治单位行贿》的一文,矛头直指医药行业的单位行贿问题,提出“单位行贿是指以单位名义、按一定规则、以回扣和手续费等形式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区分认定及量罪定刑上提出进一步规范,释放强烈反腐信号。
二、反腐打击进一步加强
据券商中国援引自行业媒体赛柏蓝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7月26日,全国已有至少155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的两倍。
今年7月,连续两家医药类上市公司董事长被采取留置措施:7月5日,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炜因涉嫌行贿罪被广东茂名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7月29日,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之一、董事长范志和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上海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8月1日,上交所对赛伦生物下发监管函。
可以预见,八月开始,全国医药领域的监管和反腐力度将进一步加强,或将查处一大批案件。
三、反腐高压下的医药企业高管责任
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医药”“行贿”为关键词,共获取裁判文书883份,其中单位行贿罪则是以医药企业为被告单位的案件,其负责人也会构成相同罪名受到刑罚。这类案件占总量的15.85%。
违规赞助学术会议、通过支付回扣的方式推销药品、免费向医院投放医疗设备、违规获取统方、串通投标等行为都可能涉及贿赂风险,就医药企业高管以及其他员工来说,在医药购销环节中如果涉及不法行为可能将承担行政刑事双重责任,包括以下:
01被采取留置措施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或涉嫌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般情况下,留置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一次延长,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被留置人后续被判刑,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刑期。
02被限制出境
根据《监察法》第三十条以及《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进入司法程序后,如果属于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
03行业终身禁入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如果药品企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可能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04行政罚款
如果涉及招投标程序,医药企业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05刑事责任
医药企业涉及的反腐罪名包括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串通投标罪等。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单位犯罪而需要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在医药行业强监管趋势下,医药企业的反腐合规建设势在必行,如何合规开展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等销售行为,如何合规应对与化解可能涉刑的风险,企业均需要予以重视,积极构建其合规管理机制,规范自身行为,尽可能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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