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劣药火麻仁(批号:201101)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0年11月11日生产的中药饮片火麻仁(批号:201101,包装规格:0.5kg/袋)。共生产成品499.00kg。其中,取样1.00kg(检验0.50kg,留样0.50kg),入成品库498.00kg。2021年9月26日开始至2022年10月13日销售494.50kg,合计销售收入9370.00元,销售部分货值金额9370.00元。库存3.50kg ,留样0.50kg,库存留样合计4.00kg,按所销售的平均价格18.95元/kg计算,货值金额75.80元,该批火麻仁货值金额合计为9445.80元。当事人召回该批火麻仁(批号:201101)62.83kg,退货款1279.92元。形成实际销售431.67kg,销售所得8090.08元。库存及留样4.00kg,召回62.83kg,合计66.83kg。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火麻仁(批号:201101)66.83kg;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零玖拾元零捌分(¥8090.08);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二倍的罚款,即贰拾万元(¥200000.00)。
▍根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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