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覆盖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全药品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激发创新发展活力、坚持科学高效监管、持续强化法律威慑等原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
征求意见稿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列举了固定或者变更药品价格、 限制药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协议行为的认定原则和思路。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不配合反垄断调查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提出豁免制度、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并结合药品领域具体实践列举了不构成垄断行为的若干情形。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者负责药品销售、推广等业务并决定销售价格,其交易相对人仅提供进口、配送、收款、开票、技术支持等辅助服务的等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药品经营者为了研究开发新的药品品种、剂型、用途或者生产药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与他人达成联合研发或者付费由他人研发的协议,涉嫌构成垄断协议的,可以主张豁免。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药品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及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条件的药品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药品经营者集中审查考虑分析因素,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特点,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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