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津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芍(批号Q2401D2203)经检验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白芍(批号Q2401D2203)188.5kg;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壹拾元整(3010元);3.罚款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佰万叁仟零壹拾元(1003010元)。
以上内容转载自“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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