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楚雄瑞达康医药有限公司存在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不足、检验设备与产品检验需求不匹配、部分检验数据管理不到位、生产管理不足等问题。根据《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
为控制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楚雄瑞达康医药有限公司的中药饮片生产。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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