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收涉案红参片(批号:250301)74.75公斤;
2.没收生产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23850.56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41864.6元3倍罚款425593.8元。
4.没收质量负责人2025年2月、3月工作收入25820,并处收入50%的罚款12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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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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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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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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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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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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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1142177299903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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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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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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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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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监罚决〔2025〕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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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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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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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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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参片(批号:250301),经监督抽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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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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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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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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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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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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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涉案红参片(批号:250301)74.75公斤;
2.没收生产销售涉案药品的违法所得23850.56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41864.6元3倍罚款425593.8元。
4.没收质量负责人2025年2月、3月工作收入25820,并处收入50%的罚款129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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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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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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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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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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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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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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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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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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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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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000MB1808933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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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作为药品最终放行责任人,法规赋予一票否决权,监管逻辑是 “权责对等”,有放行权就要承担财产、从业双重风险。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18条: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没收违法期间全部工资收入,并处收入30%~300%罚款,同时可终身禁业。
本案红参片不合格定性劣药、认定情节严重,因此适用本条,处以收入50%罚款。
只要满足其一就会追责:
1)生产假药、劣药,监管判定情节严重(含量不达标、批量不合格、多次抽检不合格、体系长期失控);
2)企业存在严重GMP缺陷:无放行审核、检验记录造假、物料不检验、成品违规放行;
3)质量负责人未尽法定职责:未履行成品放行权、放任不合格品出厂、未管控质量体系。
来源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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