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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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报送的《张某恒与河北省安国市某林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 2026-17-5-101-006
张某恒与河北省安国市某林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参照破产重整程序,引入“临时管理人”,一揽子解决涉企系列纠纷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临时管理人/执行和解/盘活企业
基本案情
张某恒与河北省安国市某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冀0683民初1744号民事调解书:某林药业公司分三期给付张某恒货款人民币311100元(币种下同)。因某林药业公司未主动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张某恒向安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发现,某林药业公司是一家以中药饮片生产加工、中药材批发为主的民营企业,该公司因资金断流,拖欠大量货款,引发大规模诉讼。截至2020年12月底,以该公司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有80余件。该公司拖欠473名个体工商户(含未起诉的药材供货商)货款共计1800余万元,其厂房、土地设定了抵押担保,但尚有库存药材、机器设备及1700余万元应收账款等财产。考虑某林药业公司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法院秉承规范文明执行理念,经征得申请执行人与某林药业公司同意,将该公司与相关供货商均认可但尚未提起诉讼的债务一并纳入解决范围,多次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多方意见,最终确定了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案。具体措施为:委托会计公司接管公司财务,对公司进行监管,定期公示公司账目;解封公司基本账户,对公司资产“活封”;法院依法以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形式催收该公司应收债权,增强公司实际履行能力;促成该公司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该公司每月对供货商按照各自债权金额5%的比例进行偿还。
此后,某林药业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并有序偿还债务,部分供货商与其恢复了合作关系。截止2026年初,该公司已累计偿还货款1100余万元。
执行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如果按照传统执行思路,某林药业公司账户资金只能清偿顺位在先的几名债权人,如果简单地执行公司固定资产,其变现款数量有限,既无法实现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恒及其他在后债权人的债权,也会导致公司生存困难。为兼顾企业盘活与债权人权益保障,经征得公司和债权人同意,执行法院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最终促成执行和解,一揽子化解系列纠纷。
第一,引入“临时管理人”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用好执行和解和破产重整等相关制度。要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本案中,某林药业公司债务叠加、资金链断裂、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即使尚未进入破产程序,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在征得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借鉴破产程序,在执行中引入“临时管理人”机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财产管理人,由其及时接管公司财务,定期公示公司账目,对公司进行监管,助力该公司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在监管下采取“活封”措施,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意见》第五条规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本案中,执行法院经征得债权人同意,解封某林药业公司基本账户,“活封”厂房设备、基本账户,允许该公司在法院的监管下,继续使用厂房设备进行生产经营,以便公司通过盈利自主偿还债务。
第三,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揽子解决涉企系列纠纷。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执行法院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促使申请执行人与某林药业公司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某林药业公司出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不低于各自债权金额百分之五的书面承诺,为盘活企业争取了时间和空间,同时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足额实现。考虑某林药业公司的债权人数量众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仍占比较高,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将某林药业公司与债权人双方均认可的但尚未诉讼的债务一并登记记载,纳入企业分期偿还计划。同时,法院还依法通过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形式催收某林药业公司应收债权,增强该公司实际履行能力,保障按月还款方案。通过上述执行措施,有效助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避免后续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执行要旨
被执行企业因资金断流引发大量债务纠纷而进入执行程序,但自身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与发展潜力的,执行法院经征得该企业及其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救治企业的同时,推动相关债务纠纷一揽子化解,具体措施包括: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通过“活封”资产、依法催收被执行企业的到期债权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增强债务履行能力;召开债权人会议,登记并确认债权,形成一揽子的债务清偿方案,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编辑:周子涵
责编:张庭悦
一审:范丽君
原标题:《喜报!安国法院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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