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称,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4家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河北凯达药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生产的24批次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河北凯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柏子仁,标示为酒泉市培丰中药材生态种植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茜草、山慈菇、谷精草、薄荷,标示为安国市一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标示为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银花,标示为河北济鑫堂药业有限公司翻白草,标示为安国市昌达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砂仁不符合规定。
抽自忻州市忻府区中医院的薄荷,抽自山西林佳仁爱中医有限公司阳泉林佳中医馆门诊部的琥珀、醋北柴胡,抽自朔州市朔城区北城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抽自朔州市朔城区人民医院的醋五味子,抽自长治市轩衍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蒲黄、砂仁、茜草、谷精草不符合规定。
二、经朔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抽自朔州市朔城区康馨大药房的五加皮不符合规定。
三、经晋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不符合规定。
四、经晋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运城市神农中药材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龙、谷精草不符合规定。
抽检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