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公告表》,曝光3起生产、销售劣质中药饮片案件,涉案企业分别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的处罚,具体详情如下:
案件一:案件名称:四川沱江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细辛劣药案
主要违法事实:事人共生产性状、浸出物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细辛(批号:170901)144.5kg,于2018年1月12日按70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给汉中市第二药材公司中药经营部,销售金额为10,115.00元。当事人及时召回上述药品67.3 kg,货值4,711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4.00元;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细辛劣药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115.00元;
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15,519.00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壹拾玖元)。
案件二:案件名称: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全蝎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火麻仁(炒火麻仁)(批号170801)、全蝎(批号180102),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应按生产、销售劣药论处,共计货值金额24461.8元,违法所得24461.8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461.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4461.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8923.6元。
案件三:案件名称:四川省简阳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蝉蜕案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蝉蜕(生产企业: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190423),经监督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规定,销售药品违法所得817.2元。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1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