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提交审议,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中医药防治纳入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有资质的中医医师可在医疗机构临床科室执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
北京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规定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符合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发展规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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