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内蒙古助康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人员,其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部长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内蒙古双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具体细节药监局并未过多公示。
【处理结果】
对内蒙古助康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四十条责令解聘质量负责人及质量部部长(已主动解聘),并处以15.5万元罚款。
对于内蒙古双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处以5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不难发现,这两家药企都是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理的,处罚力度并不小。尤其是内蒙古双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按照《药品管理法》的处罚依据显示发现:该药企属于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才会被责令停产,法定代表人还10年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换句话说直接将人拉进医药黑名单啊,所以各大药企在进行药品生产经营时要提高警惕了,不然药监局罚起来可不会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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