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海龙(批号:181201)经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铁皮石斛(批号:180901)经检验浸出物项不符合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处以1.728395万元罚款。
违法事实
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海龙(批号:181201)、铁皮石斛(批号:180901)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9日生产海龙(批号:181201)257袋,经广州药检所抽样3袋进行检验,性状项非《中国药典》收载品种,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曾按海龙每袋售价12.10元,铁皮石斛每袋售价16.00元的价格未收货款先行发货的方式将部分涉案药品发往中山市沙溪镇麒林大药房,后全部退回,无实际销售行为。
故认定当事人生产海龙257袋,货值金额共计3109.70元,铁皮石斛200袋,货值金额共计3200元,两个品种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6309.70元,无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中药饮片海龙符合《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应为假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铁皮石斛符合《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劣药。
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海龙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海龙254袋,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点五倍的罚款10883.95元。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铁皮石斛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铁皮石斛197袋,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6400元。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海龙254袋,铁皮石斛197袋;
2、上述两项目罚没款合计1.728395万元。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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