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金银花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16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301、规格为净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45kg。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生产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金银花37kg(除去抽样所用等8kg);
2.处以生产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9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7月30日
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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