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龙骨(生龙骨)(批号:210601)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龙骨(生龙骨)(批号:2106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5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张益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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