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因销售劣药被罚的药企不为少数。例如,4月8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因制售劣质中药饮片红参片,四川某药企被罚款30万元。
处罚信息显示,该药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中药饮片红参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相关规定,被按“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红参片劣药”论处。
四川省药监局对其进行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涉事中药饮片红参片39kg,没收违法所得728元,并处违法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728万元。
4月2日,贵州省药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第六十六期),涉及遵义市某药企生产的劣药熟地黄等中药饮片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贵州省药监局对该药企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3月份,信用广州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大型医药零售企业分店因生产、销售劣药被罚款10万元。
具体不合格项为:多维元素片(21)中维生素D2含量应为160-360单位,实际检测值为75单位,药品成份中维生素D2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广州市越秀区市监局责令该分店改正销售药品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劣药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24.12元。二、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224.12元。
在众多医药供应商因生产销售劣药“吃”罚单的背后,是医药行业监管的趋严,违法成本的大大提高。业内指出,特别是新版“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假药、劣药范围和罚款有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假药的范围包括: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劣药的范围包括: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从处罚力度来看,按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存在销售假、劣药的行为的企业,卖假药下限罚款150万,零售劣药下限罚款10万。
从一些因行为违法被罚款的中小型医药企业来看,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所得,与吃的罚单相比几乎不成正比,可谓得不偿失,足以敲醒行业警钟。
药品属于关系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对于药企而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只有规范生产经营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才能加速企业发展,否则就像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无法走得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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